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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释法丨莫让亲情成为伤害的理由!

频道:欧美电影 日期: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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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情况下的法律处理

阿敏(女)与阿强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阿敏与前夫育有一女小丽,现已成年。阿敏的父母朱老太夫妇早年支援新疆,后回到苏州生活,二老有一套6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2015年,生活在青海的阿敏考虑到父母年纪已大,决定和阿强一起到苏州陪伴父母,为父母养老。考虑到朱老太夫妇居住的房屋较小,故阿敏、阿强与老人商量卖掉该小户型来置换中户型房子。后阿敏与阿强拿出自有资金20万元,向阿敏弟弟借款10.6万元,加上父母名下60平米房屋的售房款48万元,购买了一套90平的拆迁安置房即案涉房屋,购房款78.6万元,房屋登记在阿敏和阿强夫妻二人名下。购房半年后,阿敏不幸因病去世,阿强不久后也离开苏州,因就案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朱老太夫妇带着外孙女小丽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强进行继承分割。两位老人主张自己年事已高,没有经济来源,也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对他们予以照顾,同时主张对于案涉房屋的48万元出资阿强应予以返还。庭审中,阿强抗辩该48万元是对他们夫妻二人购房的赠与,不应返还。

本案一审认为,案涉房屋为阿强和阿敏共同财产,故阿敏作为被继承人,其享有的一半的房产份额系遗产,可由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及子女进行继承。与此同时,在购房时阿敏父母朱老太夫妇的48万元出资应认定为对阿敏和阿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阿敏和阿强与朱老太夫妇一起居住为其养老。现女儿阿敏去世,阿强亦离开苏州,所附条件无法达成,二老出资的一半24万元应由阿强返还,另一半24万元出资应由各继承人在继承阿敏上述房产时先予以清偿。庭审中,当事人一致确认案涉房屋现价值为150万元,一审判决由原告朱老太夫妇和小丽取得房屋并支付阿强折价款63.75万元。一审判决后,阿强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本案中的两原告在耄耋之年,将自己唯一的住房出售,并将全部售房款用于给被告及女儿购买房屋,但女儿不幸在购房后半年内就因病去世,女婿也离开了苏州,此时,如果因为两原告无法提供存在借贷关系凭证而将出资认定为单纯的赠与的话,两位老人将不仅承受丧女之痛,还要承受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生存之痛。本案对出资行为进行细致分析后,认为两位老人的出资是出于与被告及女儿一起在案涉房屋中生活养老的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女儿去世,女婿离开苏州,客观上两原告换房养老的初衷已经无法实现,且两原告年事已高,坚持履行赠与势必会导致赠与人生活陷入困境,故认定该赠与因所附条件不能达成而无法成立,被告及被继承人应返还两原告的出资,现被继承人已死亡,各继承人在继承时应当先将上述债务清偿。

法官提醒,现代社会,子女购房压力大,有条件的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如何认定这一问题,不仅是法律领域的重要课题,更是关乎千万家庭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本案的认定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老年人的权利。本案是对敬老慈幼之人伦道德的肯定,通过案件裁判厘清了父母对子女养育义务之界限,倡导成年子女培养自立能力,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行为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

关键词: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