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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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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加强幼儿园监督监管,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整体提升办园水平与保教质量,推进本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市区两级督导评估,督促幼儿园不断规范办园行为,提升办园水平,有效防范风险,确保每一名幼儿健康成长。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面向3至6岁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幼儿园(点)。评估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地方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部队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其中,幼儿园分园、分址、分部和附设在中小学的幼儿园(班)作为独立主体参加督导评估。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人员条件、空间与设施、机构管理、保育教育、办园成效等方面(具体内容见附件)。

评定分值总分在850分及以上,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刚性指标(指标中带“★”的内容)得分为满分(600分);第二,家长满意度为85%及以上。

评定分值总分在600分以下,或评定分值总分在600分及以上但刚性指标得分低于550分。

幼儿园出现下列情形,视情节给予降级处理,直至降为不合格:(1)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幼儿等行为的;(2)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3)出现严重儿童伤害事件的;(4)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各区组织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教学经验的学前教育专家开展督导评估,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完成。市级组建督导评估专家组,组织开展对区级督导评估结果的抽查复核工作。

每三年为一个督导评估周期。督导评估采取综合督导评估与专职督查人员日常督查、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一个周期内,各区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至少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市级对各区当年参加督导评估的幼儿园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

1.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对照《标准》,利用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自评,并做好接受实地督导评估工作准备。幼儿园网上自评应当在接受督导评估的当年3月底前完成。

2.区级全面评估。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幼儿园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对幼儿园开展网上(含家长满意度调查)和实地评估。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幼儿园自评、家长满意度调查和实地督导评估情况,在实地督导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幼儿园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各区于当年10月底前形成督导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4.结果公示。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幼儿园,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

各级管理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进行日常管理、监督监管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开展绩效管理、生均补贴、表彰奖励、干部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职督查人员、幼儿园责任督学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b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