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伟溺水十几分钟后,活动在附近的打捞队也随即划船赶到现场。打捞队到场时,水面上已经看不到小伟的踪迹。家属希望打捞队帮忙打捞、寻找小伟,但打捞队开口要价6000元才肯开始打捞。在江南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打捞队收了家属部分定金后开始打捞作业。经过搜寻,小伟被找到,已没有生命体征。但打捞队不靠岸,执意要家属付清尾款,才肯将尸体交给家属。由于家属拿不出钱,双方僵持了约2个小时。
小伟和小强是重庆老乡。小伟目前待业,小强则在一家酒店打工。事发当天小强休息,两人便相约去钓鱼。从早上9点多钓到下午3点30分,两人准备回家前,便下水游泳洗澡。两人在霞洲码头前游泳,小强在上游,小伟在下游,但两人相差就几米远。
当时,小伟想往上游游,但小伟不怎么会游泳,突然就溺水了。看小伟在挣扎,小强赶紧游过去施救,但小伟把小强拉着往下坠,小强也被呛了好几口水。见两人在水里挣扎,岸上一名钓鱼男子赶紧跑过来,将鱼竿抛给小强,把他拉上岸。当他们回过头找小伟时,小伟已经沉入江中,不见踪影。
附近群众见状,便赶紧报警,并联系附近的渔民打捞队。大约10分钟,六七名“水鬼”(即打捞队,闽南通常称为“水鬼”)开着4艘小船赶到现场。在民警的联系下,小伟在晋江打工的后妈随即也赶到现场,小伟的父亲则远在重庆。
“把剩下的钱结清,才能把尸体给你们。”小伟被打捞上来后,水鬼们将他装进尸袋放在船上,不肯靠岸。小伟的家属和小强一时都拿不出尾款,双方就这样僵持了约2个小时。最后,在江南派出所和其它部门协调下,并垫付了一部分钱给打捞队,打捞队才将船靠岸,将尸体交给家属。
“5日,我们去了六七个人,开了4艘船,一共收了3000元,每个人就分了几百块钱。”今年72岁的老汪,从事打捞已经几十年。老汪介绍,他们打捞队原本有十几个人,但由于做这行大家都很忌讳,现在只剩六七个老人在做。
“岸上的人,只看到我们打捞很轻松,觉得这钱很好赚,根本不知道水底下有多危险。”老汪介绍,干这行,除了犯忌讳,还很危险。桥下石头、树枝和建桥的钢筋很多,他们下水找人,很容易被划伤。如果打捞腐烂的尸体,臭味会在身上三四天,怎么洗都洗不掉。有的尸体腐烂或者残缺,家属都不敢上前,都是他们去捡起来,帮忙包好,交给法医。
“我们有船,有专业打捞工具,打捞积累了几十年的经验,这些都付出了心血,我觉得收钱是合理的。”老汪说,如果看到有人溺水,他们也会去救,但打捞尸体,他们很明确是要收费的。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认为,“水鬼”打捞尸体,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就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捞尸者可根据打捞行为的误工、油钱付出、设备损耗以及作业难度等实际情况,向死者家属要求适当的报酬,死者家属也有义务作出合理补偿,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所以,“水鬼”打捞尸体,有权利要求家属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合法的。
捞尸费该要多少?林培德律师认为,对于“水鬼”来说,打捞确实付出了一些劳力,在合理范围内可以要求对等的劳务费。但至于多少算是合理、对等,法律并没有关于这方面价格的认定,双方可以进行自由协商。不过,捞尸者不能因“无因管理”而漫天要价,甚至趁机勒索,这不道德甚至违法,还会对家属,特别是丧亲之痛的贫困家庭造成二次伤害。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捞尸者如果捞出尸体后,以家属付款太少,而故意不交付,将尸体晾在一旁,则会严重伤害家属的感情,也会对尸体保存不利,引发社会不利影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之举。从这个层面来讲,就不合法,也不合情,也就是说,捞尸费要把握一定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