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则表示,因绩效工资延期发放,自己每月实际发放工资只有几百元,因此他准备外出打工,却被以旷工15天为由辞退,延期未发的绩效工资也未支付。
判决书中提到,2022年5月1日起,原告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超过15天。2022年7月15日,被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关于员工纪律劳动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原告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为由,报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此期间原告未到被告处工作。2022年年末,被告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和《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未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工资36,092.36元。
原、被告因工资、保险及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原告王某某向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经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建劳人仲裁字(2023)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王某某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延期工资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银行辩称,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和《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因原告被单位辞退其延期支付薪酬账户余额不予兑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对其员工具有约束力,该规章制度的性质系因原告“合同期未满擅离岗位”,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