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州召开深入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工作大会,要求强化全过程监督执纪,严肃追责问责,“全面形成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释放出坚决向酒驾醉驾行为“亮剑”的强烈信号。
此前,十三届省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深挖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的风腐问题,着力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背后的利益交换、请托办事问题”。八届州纪委三次全会也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然而,在持续纠治“四风”的高压态势之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仍时有发生。
【案例1】2021年4月11日晚,兴义市自然资源局南盘江镇分局工作员何某某饮酒后于次日8时许驾驶机动车上班,行驶至兴义市文化路延伸段时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0.76毫克每100毫升,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给予罚款1000元。最终,何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2020年6月21日晚,普安县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工会主席马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普安县城十五间仓库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2.25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马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为一般工作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为十一级。
【案例3】2021年2月5日,兴仁市波阳镇自然资源所原负责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兴仁市振兴大道飞越路口50米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因犯危险驾驶罪,杨某某被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最终,杨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治安管理处罚法醉酒驾驶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局中可能藏着隐形“四风”。针对酒驾、醉驾问题,要深查一步,既查清饮酒场所、参与人员和费用来源,也要查明背后是否存在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宴请等情况,深挖彻查“酒局”“饭局”背后作风和腐败问题,坚决斩断由风及腐的链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相信大家看了以上案例和纪法条款后,
有了初步的认识。
1.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般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则应视情况给予其相应处分。
2.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决给予拘役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造成不良影响,纪检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证据和事实认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