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从传统的线下转移到了互联网
2022年2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凌某、蓝某、刘某、钟某、廖某等人共同在广州市花都区经营网络赌博工作室。
由廖某负责出资;凌某负责租赁、管理工作室、招纳邀约工作人员,并联系租赁网络赌博房间等;蓝某、刘某轮流负责日常经营工作室,钟某主要负责买菜做饭等后勤工作并兼做部分日常经营,并以自行坐庄的方式拉人到赌博房间参赌,并帮助参赌人员上下分。
经营网络赌博工作室期间,蓝某等人购买赖某、谭某等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用于参赌人员上下分及洗白盈利,接受投注流水金额达1000余万元,累计盈利200余万元。其中廖某已分得59万元;凌某手里有盈利49万余元,案发后凌某主动退赃37.7万元;被告人蓝某非法获利2.3万元;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2.3万元;被告人钟某非法获利2.8万元;还有部分盈利冻结在用于走账的账户内未实际到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家属代其退赃2.3万元,被告人钟某家属代其退赃2.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廖某、蓝某、刘某、钟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其行为皆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廖某、凌某、蓝某、刘某、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追缴被告人廖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凌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3万元,追缴被告人蓝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赌场罪的刑期从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调整为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调整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明显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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