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想通过这一期推文与大家聊一聊
地下停车场内,陈均一把抓住徐敏的头发,用力把她从车里揪了出来,一路拖行,将她重重地摔在地上,用力掐住她的脖子;在卧室里,陈均用湿毛巾裹住拳头,一下下砸在徐敏头上,全然不顾孩子是否在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畴。
可见,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身体上的伤害,也包括了精神上的伤害。而以上法律法规在保护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同时,也为“冷暴力”“PUA”等非传统形式的精神侵害手段留下了适用空间。
徐敏因陈均的殴打而报案,当民警上门查看、询问时,徐敏向民警哭诉“他打我的头,把我往墙上按”,此时,陈均则马上向民警“解释”说“我俩刚才吵架有点激动”。此时,陈均友善、理智的表情,和徐敏激动的情绪形成了鲜明对比。而由于徐敏身上并无明显外伤,此次处警最后以“劝和”方式“不了了之”。
虽然该情节根据影片需要进行了冲突设计和艺术处理,但是也为大家“敲响了警钟”——没受伤算被家暴吗?报警有用吗?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呢?
在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威胁时,应果断想方设法脱离危险进行自救,随后可求助于街道、社区、妇联等民政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安全。
报警处理。家暴在本质上就是对他人实施暴力侵害的违法行为,如果伤势达到一定程度的,施暴者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除以行政拘留,严重的或构成刑事犯罪。此外,接处警记录还可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作为重要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能够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扩张适用到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被纠缠、被骚扰的妇女,从而恋人、“前任”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至申请前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1.申请书。载明双方身份情况、具体的请求及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详细情况。(申请书可识别二维码下载)
2. 身份证明。双方身份情况、家庭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提供对方证件、户口本、结婚证等确有困难的,可在法院协助下向有关部门查询)
3. 证明材料。包括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就诊记录,受他人暴力威胁的视频、录音、聊天记录,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施暴人自书材料如悔过书、保证书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暴力实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是一种对人身安全威胁性极高的行为,这与普通的家庭矛盾、吵闹有本质区别。因此,法院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综合作出判断,建议受害人在平时注意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相关证据。
为了取证,徐敏趁陈均不在家,爬上柜子打算偷偷安装监控,却不知家里早已安装有多处监控,而陈均暗地里观察着她的一举一动……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私密性、突发性,会造成受害者的举证困难,因此,在与家暴抗争过程中,一方面需要保护好自己,一方面还要想方设法留存证据,便于下一步提交给办案机关进行处理。
那么取证的方式仅限于安装监控这一种吗?并不是。
立字为据有保障。
当被施暴者第一次遭受轻微暴力时,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要求民警制作询问笔录、谈话笔录,保留好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受害者向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投诉、反映、求助的,可以申请调阅并保存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比如徐敏发现陈均在车内放置了硫酸,就可以拍摄照片留存。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比如徐敏在当街遭受家暴时,有围观群众看到事件经过并持手机拍摄,那么群众就可以作为证人来佐证家暴情况。
回家吃饭时,陈均当着家人的面表示“是我们俩太冲动了”,家人则劝说“夫妻两个人打打闹闹是正常的,现在念念和菲菲都这么大了,离婚说出去多丢人”。但是徐敏的律师朋友则劝她:“你先把婚离了,你离开陈均,孩子永远都是你的孩子。”
许多家暴受害者想离婚却犹豫再三,一是怕婚“离不掉”而遭受更大伤害,二是怕抚养权“拿不到”而苦了孩子,三是怕共同财产“分不匀”。
那么,如果因遭遇家暴主张离婚,在施暴方不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离婚吗?孩子的抚养权会归谁呢?此外还会涉及哪些民事权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实施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当原告以受家暴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如果经过调解无效,那么即便施暴者即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也会准予原告的离婚诉请。
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将遵循“一切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段、家长的能力、孩子的意愿等问题。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可能威胁到孩子的人身安全,不仅孩子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会降低,法院也会在充分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慎判决。
同时,实施家暴者在离婚诉讼中还会受到“经济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如果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法院酌定少分财产给过错方。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受家暴的一方还可以向施暴方主张损害赔偿,根据司法解释,该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对一些“职业妈妈”来说,另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导致其即便遭受家暴,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在此要注意,离婚诉讼期间,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为法定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今年3月,钱塘法院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引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保护离婚纠纷中诉讼双方的知情权,也有利于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公正高效的裁判,更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