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共沐书香,“阅”见美好。为进一步落实省法院创建“书香法院”的工作要求,引导干警以文字之美滋养司法审判之善,努力创造不负时代的伟大判决,继“院长读书”栏目之后,鄂州中院开辟“阅·青春”读书栏目,将陆续刊登两级法院青年干警读书笔记,欢迎全市法院干警踊跃来稿参与。
《正义的回响》从近年发生的热点案件出发,囊括女性议题、嫌疑人权益、网暴、程序正义、律师之道等法律话题。
陈碧教授用冷静温婉的语言,从更广阔深刻的视角带我们看清一封封判决书背后的温情,让总是被反转再反转的舆论带偏的我们用法律的角度看待一些事件与其背后的社会问题。
“寻找真相很困难,它需要我们超越对事件的本能反应,需要我们对不同寻常的描述进行审视,更需要我们保持自律和开放的心态。”
适用法律其实是一个不断寻找真相的过程。刑法学有一个口号,“给我真相,我就给你正义”,证据法说“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
当我们在事实认定面前犹疑时,证据能带我们走进认定事实的三重宇宙:客观事实、主观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理想状态,主观事实是不同主体从自己的视角出发对事实的阐述。囿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我们需要一种标准让我们尽可能准确的做出判断,这便是法律事实。法律人应该追求法律事实,同样不可忽视客观事实,虽然客观事实是一种乌托邦,但应有种“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的永恒追求。若是没有这种追求,就失去了正义的基础,那么任何一种法律程序都无法长久地存续下去,它将走向虚无。
“如果一个杀人犯应当被处死,也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非法剥夺一个该死之人的生命绝非公正,同时也危险至极,因为这将导致司法的滥权和不可估量的无辜被告人受害。”
前段时间,有幸在鄂州校外活动中心为初中生送去一节法治课。当学生们问到辩护人是干什么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简单的答到,却并未作进一步解释说明,现在想来十分懊恼。
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同样担负着追求法律的正义的使命,其在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布莱克法官写道,在刑事法庭中,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在刑事司法对抗制中,被控有罪的人在面对起诉时如果没有律师帮助,就不能保证得到公正的审判。我们需要去听听不同的声音,挖掘不同的证据,找到不同的视角。正如陈碧教授所说,要允许对抗,允许有人为“坏人”辩护,为“坏人”辩护就是给我们多提供一种视角,才能让我们去渐进式地发现真相,实现正义。
“法律应该有强大的威力,可以无远弗届,可以虽远必诛,但它同时也要有温度,要符合我们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情理法的话题在法律界已不再新鲜。法律固然应当理性、客观和中立,但若不讲人性情理,法律只是高高在上的正义框架,遥远又冰冷无情,无法触及民众内心;而若没有法律束缚只凭情感谴责,便只会使众人惶惶不安,得不到正义的伸张。
如何真正实现个案的情理、价值观与法律的融合?陈教授在书中给了我们答案,在江歌案的一审裁判文书,我们感受到法律对道德的守护,对人心的安抚,对社会价值观的弘扬;在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中,陈教授提醒我们,要对自己的偏见和伪善保持警惕……这样有温度的司法判决正是人民需要的、能理解的。我们期待有力量的判决,既要有法律逻辑,也有人性的关照,当正义在司法判决中得以实现时,正义将会在人们心中久久回响。
“在网络世界里,有太多带着偏见的同情和不假思索的正义感,我们一旦喂养了它,就可能在恶性循环里成为下一个恶因。”
现代心理学认为,人群中多数人都不知道如何自我实现,且非常容易受到影响,愿意追随那些言之凿凿又充满影响力的人,而不愿意自己做出决定和判断。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民带来大量的碎片化的信息,使得部分人群逐渐丧失独立思考的能力,甚至会被一些不良的舆论影响失去判断力。当我们看到刘某州寻亲自杀案,在痛斥网暴者太恶劣的同时,还应当有正确的正义站位,应反思如何规避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如何将肆意发布不当言论者绳之以法,如何畅通被网暴者的救济渠道……或许,还能延伸到,如何从虚拟世界中回归真实,找到自己独立的人格和灵魂。
要知道,网络绝非我们寻求同情或正义的避难所,真正的理解只能来自真实的人际关系,来自内心和爱。
原标题:《〖读书笔记〗胡莉:让正义可见可感可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