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汤某,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被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该犯一直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为逃避刑罚执行,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尚未生效期间吞食了一根长约15厘米的铁丝。今年3月初,汤某被抓获后,老边区公安机关将其送交营口市看守所收押时,因其体内有异物,本人又不同意手术取出,营口市看守所对其拒绝收押。
7月中旬,老边区公安机关再次将汤某送交营口市看守所收押,因入所体检时发现其体内有二根长约15厘米的铁丝,且其本人不同意手术取出,看守所再次拒绝收押。
7月17日,老边区法院通过老边区检察院将上述情况汇报至营口市院驻营口市看守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阅汤某相关生效刑事判决,向老边区法院相关办案法官、老边区公安机关相关民警了解汤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吞食异物、被抓获及投送看守所被拒收的详细经过,向营口市看守所相关管教民警及领导了解其对汤某拒绝收押的具体情况等。
经调查核实,驻所检察室认为营口市看守所拒绝收押汤某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7部门共同签发的《关于加强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故意吞食异物、自伤自残,企图逃避刑罚执行的罪犯,一律收押、收监执行”的要求,且汤某在第二次被投送看守所收押时经检查发现体内又增加一根铁丝,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看守所的拒收行为与汤某体内增加的异物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无疑已助长了其自恃难以被羁押监管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