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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人物潘岩在律所面试的时候,指导老师杜飞宇表示当即录用,并且跟着老员工一起加班,在岗位上工作一天一夜。第二天,潘岩也通过律所的HR顺利签订入职合同。但是当另一位更优秀的毕业生想来律所工作,律所见他是牛津大学高材生,决定当场录取,并通知潘岩终止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潘岩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手中的劳动合同已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剧中人物牛津大学法学硕士毕业生的舒一南,收到知名律所录用通知书第二天,因律所客户(剧中案件被告)在意其为原告代理律师的儿子,便被指导老师叫到办公室,告知其未能通过入职面试。
录用通知,也就是剧中所称的offer,在法律意义上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用人关系的要约,通常会包含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它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此时舒一南与律所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才是律所与其之间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是,一旦舒一南同意接受律所的offer,该要约就会转化为律所的承诺,如果律所反悔,造成舒一南信赖利益的损失,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剧中王女士是公司的销售总监,在公司工作了10年。因为家里老人生病经常请假,影响到工作,业绩垫底。通过协调,公司答应给她调岗做行政工作,可谁曾想,公司竟将王女士从客户总监调岗到前台。王女士觉得受到侮辱,结果公司就以王女士不能接受调岗安排,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于是王女士找到律师试图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岗、调薪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未经王女士同意,公司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王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继续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也可以终止合同,要求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剧中,潘岩在地铁上遇到陆甲偷拍女孩裙底,第一时间挺身而出,在追赶过程中,陆甲突发心脏病,陆甲的母亲通过自媒体带节奏,污蔑潘岩殴打陆甲致其昏迷,网友趁机造谣传播、煽风点火,潘岩遭受网暴。
根据法律规定,网络造谣者侮辱诽谤他人,根据情节轻重,需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潘岩有权要求陆甲的母亲及网络造谣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剧中,实习律师祝欣欣与男友交往期间,遭到男友情感PUA,男友不满其与异性同事、朋友来往,多次对其实施暴力行为。祝欣欣提出分手后,男友以其隐私相要挟,导致其精神不堪重负、跳楼轻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刑法》相关规定,祝欣欣被同居男友殴打,男友构成家暴,且涉嫌故意伤害罪,须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