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人”吹嘘自己在司法机关有关系,可以帮忙“捞人”,以打点办案人员、疏通关系等为由索要“活动经费”,这是完全不可信的,市民群众别上当。被告人曾某以让受害人的丈夫免于刑事追究为由,骗取了150万元。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判决这起典型的“司法掮客”类诈骗案件,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以帮忙“捞人”为由 骗取被害人150万元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在重庆市某酒店,以帮被害人张某的丈夫柯某找关系,让柯某在当地所涉嫌犯罪免于刑事追究为由,要求被害人张某支付“活动经费”150万元。当年3月6日,张某通过电话让其儿子小柯在晋江的家中,转账150万元到曾某的银行账户上,但曾某并未帮柯某“疏通关系”。
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曾某在重庆市某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有犯罪前科、违法劣迹,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被害人系为从事违法活动而被骗,对被害人被骗款项应作为被告人曾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综合考虑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晋江法院以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
法官介绍,本案被告人曾某实施的是典型的“司法掮客”诈骗,被害人不仅无法达到其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的目的,其被骗财产因系准备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被认定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而不判赔。
此类骗局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一些群众缺乏基本法律知识,迷信所谓找熟人、托关系办事,盲目相信花钱免灾的所谓“潜规则”,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案件处理。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了当事人的这种心理,痛下“杀”手,狠宰谋财。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司法掮客”是侵袭司法公正的一股邪恶力量,请大家摆正三观,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和司法观念,依法理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