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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砀山法院:刘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案

频道:欧美电影 日期: 来源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水清山绿离不开司法护航。近年来,人们的生态环境意识不断提升,但滥砍滥伐现象仍有发生,不仅严重威胁我们的生态环境,还有可能触犯法律。下面跟随小编一起,通过典型案例来了解滥伐盗伐林木的法律知识吧。

2020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砀山县某村砍伐了44棵杨树。经鉴定,被砍伐的44棵杨树折合立木材积为17.222立方米。被伐林木所占面积0.0829公顷为国家级公益林。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砍伐杨树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和国家公益林生态环境期间损害价值合计人民币16245.32元;本案调查、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事务性支出8000元。二被告人已在原地补种54棵杨树。审理中,二被告人主动退缴赔偿款5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已退赔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国家生态资源破坏,侵犯国家利益,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砀山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赔偿国家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费合计人民币16245.32元,其它事务性费用8000元。

本案系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两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级公益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砀山县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并支持检察院机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对于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将按照法院判决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此类案件的审理,有力的打击了违法罪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告诫社会公众林木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破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