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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发生事故受伤,驾驶人担责吗

频道:动画电影 日期: 来源

春节即将到来,又是一年一度的返乡季。在返乡路径上,有的人选择拼车或者搭乘顺风车回家,那么在搭乘车辆发生事故而致搭乘人发生人身损害时,如何担责?今天下午,本人接到一通仓促电话,一位在苏州的老乡有偿搭乘另一位老乡车辆时不幸发生单车事故,致搭乘的老乡产生人身损害。有基于此,本人在粗浅研究的基础上,仓促作成此文。文中观点仅代表本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欢迎批评指正。

2013年3月9日,沈某驾驶自己的浙D×××××号微型普通客车,从嵊州市三界镇驶往泉岙村。8时40分许,途经嵊州市三界镇马岙村地方时,与由被告周某驾驶的浙D×××××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有原告楼某)相撞,造成沈某、周某及原告楼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楼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楼某受伤后,在嵊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因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楼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车上的乘坐人员,其可以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侵权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亦可基于安全送达保障义务向本车的驾驶人主张权利,乘坐人员对此享有选择权。本案中,原告楼某作为乘坐人员,其选择后者提起诉讼,其选择权应予尊重。对事故的发生,原告楼某没有责任,故应由被告周某对原告楼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本起事故中原告楼某系无偿搭乘,故对被告周某的责任承担应区别于有偿乘车,否则将对提供无偿搭乘一方显失公平、过分加重好意提供搭乘者的负担,同时也不利于互帮互助的善良风俗的弘扬,据此,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周某对原告楼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09年6月26日,原告李某某有偿搭乘被告张某某驾驶的粤YXXXX1号轿车从河南老家去佛山,同年6月27日8时30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的粤YXXXX1号轿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广韶段254+400路段时,碰撞前方由范某某驾驶的冀EXXXX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EXXXX2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造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李某某无责任。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李某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其合理损失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被告张某某对其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在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09)佛法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0)光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原告乘车期间为被告加油两次,说明原告是有偿乘车,被告有责任和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因此,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仅代表裁判法院观点,并不具有普适性。从小编查阅的10起案例中归纳发现,有偿搭乘人受伤的,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在有偿搭乘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适当减轻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而在无偿乘车的情况下,法院多判决无偿搭乘人自己承担部分责任,多以30%的比例为限。

对于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无具体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第103条是这样规定的:“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支付部分费用而搭车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并酌情予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不知道搭车人搭车,或者明确对搭车人予以拒绝的,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这是一个修改建议稿,并无法律效力。从法理上来看,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无偿乘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编认为,从法律关系方面分析,无论是有偿搭乘还是无偿搭乘,只要经机动车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同意,在搭乘人与机动车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之间产生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运输合同关系,有偿或者无偿只不过是有偿运输合同或者无偿运输合同的区分而已。既然是运输合同关系,都有履行合同目的的义务,即安全到达目的地,没有履行该义务的,即为违约,而不能因为有偿或者无偿而对搭乘人的权利进行区分。当然,在搭乘人自身存在过错时,应当根据搭乘人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车辆驾驶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的责任。具体比例如何判定,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损害赔偿和善意鼓励进行平衡了。

关键词:搭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