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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澄迈县公安局原辅警李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

频道:悬疑电视剧 日期: 来源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9日至2022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执行看护任务期间,为偿还赌债,向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潘某索要钱款,潘某给予被告人李某800元后,被告人李某还先后从潘某妻子处索要钱款共计75000元。在收受“好处费”后,被告人李某在看护犯罪嫌疑人潘某期间,违反规定,3次将本人手机交给潘某与其妻子及公司法务人员通话,并通过短信方式,将潘某想让妻子找关系帮自己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愿传达给潘某妻子,试图帮助潘某逃避处罚。

本次开庭,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阶段,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合议后择日宣判。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该案的审理也为在场旁听人员提供了一面明断得失的镜子。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领导干部一致认为相较于传统教育模式,旁听庭审更具有直观性与警示性,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正当履职,时刻牢记红线意识,心中长存敬畏,脑海长响警钟。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词: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