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王某某与托里县某镇政府签订了900亩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为谋取经济利益,王某某以每年20-30亩的速度向承包地以南非法扩垦土地。2017年7月,乌苏市某森林派出所在清查林地时发现王某某的非法扩垦行为造成管护区域的地方公益林被破坏。经鉴定,破坏面积为119.1亩。2022年3月17日,乌苏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伊犁州分院受理该案后,积极与塔城地区检察分院联系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查明事实后,引导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 尽快恢复受损林地,在司法审查和强制执行两个方面保障调解协议的后续履行,以明确的修复责任,敦促破坏者积极采取行动恢复生态原貌。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塔城地区检察分院与被告王某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某按照乌苏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恢复方案对涉案林地进行恢复,并在地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在限期内不能恢复的,需赔偿恢复费用9.38万元。
“我深感自责,我已深刻认识到为一己私利破坏公益林的后果……我承诺将尽全力恢复被破坏的林地,保证今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被告王某某当庭表示。
人大代表袁刚正旁听该案庭审后说,“修复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导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来自司法层面的保驾护航,能让更多的破坏者意识到,谁破坏谁修复,生态修复拖不得。”
“生态是资源和财富。依法保护生态,依法治理环境,重判重罚不是目的。通过司法审判,让破坏者切实承担起修复受损生态的责任,才是司法机关介入其中的本意所在。”该案审判长、伊犁州分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世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