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忠介绍,2018年9月,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院签署环资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为沿江省市各级法院环境司法协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次川渝鄂湘赣苏6省市基层法院联合发布的“长江大保护”司法案例在案件类型、审理过程、判决结果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为基层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廖某贵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廖某贵等无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长江河道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组织协调案发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融合发展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通报案情、发出司法建议并组织召开生态修复联席工作会议,最终确定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生态修复实施单位,直接委托案发地国有企业先行垫付修复费用在汛期来临之前全面修复生态环境。该案例旨在明确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人不能及时有效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先行实施生态修复。
万州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赵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规定,使用暗管通过市政管网流经污水处理厂向外环境长江排放含铬、镍、铜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犯污染环境罪。本案在刑事惩处上考量了其排污方式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大及对长江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特别对长江鱼类等水生生物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在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方面,基于污染物流入长江,在污染物“灭失”情况下,突破传统的将污染物交由有资质机构处理方式,确定了以虚拟治理成本×敏感系数的合理认定方式。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毛某祥诉荆州市荆州区水利和湖泊局撤销行政处罚案”。毛某祥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荆州市荆州区水利和湖泊局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已交罚款20万元、退还没收的砂石并赔偿相应损失。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荆州市荆州区水利和湖泊局认定毛某祥的涉案事实,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对毛某祥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毛某祥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谭某虎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谭某虎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其非法捕捞行为,损害长江生态环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渔政执法等方面的专业联席会议,确定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干流白鳍豚、江豚及其水生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害,以实现生态修复的科学性、可行性。本案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有机结合,构筑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立体防线”,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绿色原则及恢复性司法理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发布了“吴某东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被告人经事先通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拖网等禁用方式捕捞水产品,价值共计2万余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系瑞昌市人民法院首次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进行替代修复生态环境,因三被告人无力共同承担生态赔偿责任,法院通过积极协调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引导三被告人与其村组签订公益劳动合同,实现生态修复目的。该案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将司法温度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对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张某武诉南京某农业农村局等行政协议纠纷案”。农业局与金陵公司就绿水湾开发事宜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协议履行期间,因长江大保护的需要,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农业局可以解除协议。张某武要求确认农业局发出的通知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武从事渔业养殖的水域现属于长江干流禁捕水域,农业局此前多次就水产品捕捞事宜进行催告,张某武迟迟不予捕捞,怠于行使相关权利,其要求给予期限继续捕鱼,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因长江大保护的需要,农业局有权提前解除协议,且已经给予养殖户合理的捕捞时间,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人民法院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形成长江大保护的工作合力,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