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挖油松案公开宣判,涉案1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其中被告人赵某、董某等组织盗挖油松的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2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进等居间介绍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郜某、侯某等人根据其参与程度、所涉数额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至2年2个月不等刑期,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2020年10月至12月间,为谋取私利,以赵某为首的盗挖油松的犯罪团伙将“黑手”伸向了这片天然林区,进行大肆盗挖。为了将挖出的树木顺利运输下山,他们不惜铲车开道,以每一株被挖出的树木为起点,“开疆拓土”,直到林区现有的通行道路上。
此次巡回审判的被告人郜某、侯某、唐某、贾某、申某等受利益诱惑均参与犯罪,犯罪行为表现为居间介绍、望风放哨、驾驶铲车开路挖坑等,基于情节相对较轻,被取保候审。当天的庭审中,目睹案发林地受害惨状,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深表懊悔,自愿认罪认罚。
“总共挖掘了19棵树,为了把这些树运输出去,他们又开路,因为开路毁坏的树木多达244株,毁损林地面积达0.198公顷。”法庭书记员周江波指着被临时用来当做审判台的树桩说:“这些树都是因为要开路被铲车毁坏的,树龄大都在40-50年,特别可惜。”
庭审中查明,犯罪分子盗窃获益33.79万元。由于活体树的价值不能简单地以立木材积数来衡量,还要将树木的珍贵程度和效用、绿化工程的特殊要求、树木的生熟等因素综合纳入考虑范围,其市场价值远远大于犯罪分子所获收益,这还不包含被毁坏的林木价值。
“这些都是被犯罪分子在踩点选树过程中盯上的作案对象,由于被盗挖的树木多用于景观绿化,所以他们对树木的外形有更高的要求,由于后来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它们才幸免于难。”陵川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贾卫东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他说:“大树移植,‘一年青,两年黄,三年见阎王’。即使移植过去,也未必能成活,还要看以后的情况。”对那些被盗挖走的大树的命运,他很是担心。
法官刘晶在宣讲中动情地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让我们依靠大自然赐予南太行的生态之基,让我们有序开发,合理利用,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而不是让我们竭泽而渔,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这大山中的一草一木。”
环境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不单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破坏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如果只是简单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一罚了之,很难达到守护生态的理想效果,刑罚的功能和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也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