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好意搭载工友上工,不料半路上遭遇车祸,二人均受伤,更糟心的是,无偿搭车的工友左某诉至法院,要求侯某赔偿其损失,法院会怎么判?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原告左某与被告侯某系工友。2021年9月,被告刘某驾驶半挂车与顺行侯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刮撞,造成被告侯某及车上乘员原告左某等人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主要责任,侯某负次要责任,左某无责任。原告左某治疗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后经鉴定构成精神九级伤残、肢体八级伤残。现原告左某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986563.42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左某事故中各项损失经核定共计692618.42元,根据刘某与侯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刘某车辆投保的商业险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共计53万余元。对于原告剩余损失,本案原告虽主张被告侯某收取了部分交通费用并非无偿搭载,但并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经询问证人存在前后矛盾的叙述,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侯某系驾驶非营运车辆并允许原告等人无偿搭乘同行,被告侯某在本案事故中虽有责任,但其系无偿搭载,其与原告系好意同乘关系,且被告侯某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依法按照好意同乘情形酌定,减轻侯某1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12万余元。
本案侯某能否减轻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好意同乘情形。关于好意同乘减轻责任认定时需考虑三个关键词:
1.“非营运”。同乘人搭乘的应系非营运性机动车,如系专门用于营运经营使用车辆,如酒店、大型超市提供的免费班车等,则不属于此范围;
2.“无偿”。好意车辆驾驶人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报酬,实践中存在部分同乘人出于感谢善意支付部分费用,但只要车辆驾驶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仍可属于好意同乘范畴;
3.“非故意”。应结合事故原因综合认定,明确机动车使用人在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互帮互助的行为,符合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弘扬。但需要注意的是,驾驶员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在车辆驾驶过程中需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规范,谨慎驾驶,切莫好心办了坏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