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盗用身份证件案,在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2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为逃避法律处罚,杨某自称名为“刘某”,并向民警出示了“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抽取血样、接受讯问等环节,杨某均继续冒用“刘某”的身份信息,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了“刘某”的名字。
随后,经过核查比对,民警发现“刘某”的身份系被冒用。
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额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等。
在正常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证明自己身份时,盗用他人名义以冒充他人身份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即使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犯罪,也不意味着这些行为不依法作相应处理,依然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指出,身份信息证件涉及公民隐私、信息及财产安全,公民应正确使用相关身份信息证件,“冒用”“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从事经济社会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隐患无处不在。特别是个人身份信息,就像一把“万能钥匙”无孔不入。不管是买房、买车、贷款等大宗消费,还是登入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社交账户,甚至办理入学、入职、缔约等,都需使用身份信息。可以说,一旦身份信息泄露,会给个人财产、隐私、生活等方方面面带来隐患。
广大公民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个人的身份信息证件请妥善保管,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更不要将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借给他人使用,防止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