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因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什么还带他人提供银行卡帮人转账?”民警讯问。年轻人沉默一阵,说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这个19岁的年轻人刘某,在2021 年8月,同学陈某找到他,让他办理银行卡用来给别人“跑分”,刘某明知他人需求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然去各银行办理了6张银行卡出售给陈某,非法获利 6000元。经查实,其提供银行账户于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1月1日被使用,涉及流水共计 316 万余元,其中经查实被诈骗资金2000元。
当年9月份,这些银行卡都因为涉嫌诈骗被查封了,刘某也没办法再办银行卡了。在陈某的指点下,他找别人办卡,然后带别人帮忙转账,陈某承诺带一个人给1000块钱或者按比例给钱。刘某好像突然找到了生财之道,先后带领其同学、朋友、邻居等12个人到淮安、河北、东海等地协助上游犯罪分子转账,他们将银行账号、电子银行、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收款,钱到账后通过协助刷脸、提供密码或直接取现等方式将犯罪所得款转移。在陈某被抓获后,他又通过陈某联系到上家,继续从事带人办卡转账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没有停止犯罪活动。2022 年3月至4月期间,刘某联系的12人提供银行卡接收并协助转移资金700余万元,其中已查实系电信诈骗所得的数额为 308余万元。刘某从中获利 22500元,其中有部分犯罪行为因上线未兑现好处费而未获利,其带去转账的人也没有得到承诺的好处费,内部还经常产生矛盾。
因多名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在审理期间,法官问他:“你知道你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吗?”他回答:“我知道,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你知道是违法犯罪的事情为什么还要做?”“因为赚钱快。”
最终,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对其违法所得28500元予以追缴。其他参与提供银行卡转账的人也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古语道:“君子爱财,求之有道。”刘某及其同伙作为初入社会的年轻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财富观念,为求“快财”而走上犯罪道路,最终为自己的不劳而获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仅失去了自由,还需要承担大额的罚金,落得“人财两空”的地步。而不义之财,来得快去得也快,刘某非法获利的钱财在到手后很快就被其挥霍一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