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原因系家长刘某珍(女,30岁)带4名小孩到水库边摸螺蛳,其中2名女孩不慎落水,刘某珍在救人过程中也不慎落水,最终3人不幸溺亡。
这样的悲剧让人心痛不已,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反思,于是有人建议凡有学生出事故,直接拿老师判刑,从重处罚。
然而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此条建议都不合时宜,有挑事的嫌疑,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下家校纠纷的一些困境: 每当学生出现事故,总有一些家长采用极端的方式到学校“闹事”,而学校基于息事宁人和人道主义关怀的因素,不得不选择过度承担责任。
而学生安全是悬在学校领导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迫使学校领导极为重视安全教育。然而这种压力却传导到老师身上,既要兼顾教学工作,也要负责学生的安全管理,即所谓的“一岗双责”。
但凡学生出事,学校就要担责,让学校教育束手束脚。为了减少担责的可能,学校只能禁止一切可以会导致学生出现意外的活动,如取消课间活动、减少运动会项目、取消春秋游项目等等,又在
以“学生的静止”换取“学校的安宁”,看似皆大欢喜的结果,实则是对教育畸形引导,让活泼的学生成了只会学习的机器,丧失了学生该有的活力,既是对学生未来的扼杀,也是对未来教育的伤害。
存在错误自然要承担责任,没有错误则不需要承担责任,这应该是公众共识。因此,学生出事,学校责任承担应该在学校过错范围之外,而不能因为舆论的压力、一些家长的极端手段等过度担责,也不能让闹得越凶,赔的越多的现象蔓延,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才是公平正义之举。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认为存在过错,需要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意味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