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场景大家并不陌生,应该说非常熟悉,在我们每个人的一生中,几乎就是在这样一次又一次、一波又一波的“”行动”中度过的。
而审查围绕的是“必要性”,这是一个让我们近三年来实在无语的一个词,请问什么是“必要性”呢?这个必要性又是谁说了算呢?没有交代。
为了体现出工作重点,文件还特别强调了要“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既然是要甄别和纠正,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样的案件实在是太多,以前就根本不做区分呢?
民企怎样?国企又怎样?无论谁违法都应该依法制裁,但怎么又冒出个“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呢?那请问一下,如果真的犯法了,那到底是该不该抓、该不该诉呢?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违法,那做这样的表述岂不是画蛇添足吗?同样这也就又引发了一个困惑,这样的所谓“司法政策”是从何而来?又是谁人制定的呢?
即便是已经做出了以上表述,但文件仍觉得不过瘾,似乎仍然担心下面无法彻底吃透文件精神,对后续的行为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要求,于是这段话的高潮部分来了: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完全可以这样理解:在以往,曾经有过这样一段时光,某些涉及到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本来能不捕的却被捕了、本来能不诉的也被诉了,更可怕的是,曾经本来能不被判实刑的最后却被判了实刑,而本来被无理由羁押的企业家们,或许至今一直都没被释放……
如果说,这样的声音放在十多年前,或许还会收到一定的成效,然而放在当前,见过风浪的民企还会轻易被触动吗?显然不会。事实看来,绝大多数的民企面对眼前的“热烈”场景,基本都是冷眼旁观,在他们的沉默中,能感知到的声音就是四个字——与我何干。
不要指责民企的漠然,在改革已行进了四十年后的今天,居然还在“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那么我们很想知道一下,这几十年究竟是一个怎样的营商环境?是不太公正还是太不公平?如果是这样,那也应该是先“总结”、先找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而不是急着去“营造”。
除此之外,这份文件还映射出另外一个信号,那就是明显“偏袒”了民企。请问什么叫“能不抓就不抓、能不诉就不诉”,如果真的违法了,抓与不抓、诉与不诉也应该是法律说了算,怎么能随意拿捏呢?如果国企、外企或个体户违法了,那么又该怎么处理呢?
他们还期待,既然是依法治国,那就应该秉承持续稳定的准则,而不是忽上忽下、忽左忽右,更不是朝令夕改、自相矛盾。
说一千、道一万,他们最期待的其实就是一句话:少折腾、不插手,这,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