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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公司索赔200万元

频道:动画电影 日期: 来源

原告泡泡玛特诉称,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创作或取得了包括“SKULLPANDA糖果怪兽小镇系列”“Molly的一天系列”等作品,并享有上述作品的完整著作权。

同时,为保护本公司产品的知识产权,泡泡玛特还申请注册了“Molly”“DIMOOWORLD”“DIMOOBOY”“泡泡玛特”等商标。作品进入市场后,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与好评。

被告乐见公司在他们开发、经营的“盲盒星球”“盲盒Z”微信小程序上,擅自使用泡泡玛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还使用了泡泡玛特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泡泡玛特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

乐见公司还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广告,在小程序的名称中使用“泡泡”二字来宣传其经营的“盲盒星球”“盲盒Z”微信小程序 ,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关联关系,从而将原告的客户引流至其小程序中,不合理地抢占了原告的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泡泡玛特公司还发现被告在两个小程序中,使用“盲盒Z丨泡泡潮玩盲盒抽盒机”“盲盒星球丨潮玩一族的泡泡抽盒机”“最低的价格、最全的款式”等宣传用语。

泡泡玛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于著作权,乐见公司表示,公司销售的盲盒玩偶是正品,不可避免要向相关公众展示商品外观。

泡泡玛特的作品是被使用于展示商品及其商品列表的缩略图中,只是为了方便用户了解商品的品牌、款式和盲盒玩法,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

关于商标权,乐见公司投放微信朋友圈广告,是为了告知消费者小程序上在销售这款商品,是在经营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商标,属于正当使用。

在广告图中,乐见公司明确告知商品来源为泡泡玛特,没有使用商标宣传,没有妨碍商标功能的发挥,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在经营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商标属于正当使用。

关于不正当竞争,乐见公司认为,盲盒的消费群体是小众的潮玩爱好者,他们对同行业的市场主体具有全面考察的能力。 乐见公司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且并未直接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于原告还是乐见公司产生混淆与误认,遂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同时,乐见公司认为,乐见公司经营的在线抽盒平台,是为了一次性满足爱好者们的收集需求,避免大家耗费大量时间跨平台购买。

案涉泡泡玛特商品均为正品,在发行权用尽情形下,原告无权禁止商品流通。

关键词:泡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