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停车费的问题,竟然顶着收费员驾驶7公里,真是个狠人啊!”
北京,蒋某开车带着妻儿去朋友家,到达之后,蒋某就将车停在了路边。7个小时之后,蒋某一家从朋友家出来,随后便准备开车离去。
然而,蒋某停车的路段是要收费的,收费员出来,示意蒋某扫码支付停车费,蒋某扫码发现停车的费用高达60元,觉得停车费过高,于是就拒绝支付。然而,身负收费职责的收费员,自然也不会让蒋某就这么白白走掉,相持之下,见蒋某马上就要开车走掉,收费员便坐在了蒋某汽车的前盖上。
收费员坐上汽车前盖,以为蒋某不敢再轻举妄动了,怎知蒋某也是一个狠人,蒋某就这样顶着收费员,驾驶着汽车开了7公里,最后被交警拦停。
本是一件关于60元停车费的民事纠纷问题,现在蒋某的行为却已经是涉嫌刑事犯罪了。目前,相关司法机关认为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将蒋某刑拘。
《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四种法定情形,顶着别人驾车7公里,这样的行为似乎并不满足规定的四种情形,比较接近的,应该是第二种情形即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驾车顶着收费员“狂飙”7公里的行为,与追逐、拦截他人还是能接近的,是同类型行为的一个解释,所以本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还是有法可依的。
为什么不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呢?危险驾驶罪同样也是规定了四种情形,相对来说,并没有一条是符合蒋某的行为特征,所以,蒋某未涉嫌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