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本案行贿数额高达5527.54万元,且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郭某某在调查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积极悔罪表现,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郭某生行贿2152.49万元的事实,供述始终稳定,积极协助监察机关追缴涉案款物,对与本案相关的其他系列案件顺利查办起到关键性作用。其还在调查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多次向郭某某详细说明认定罪名和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充分释法说理,郭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依法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服法。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陆某分别向担任某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考评中心)信息网络管理员的江某(已判决)请托,由江某利用其负责整理、报送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考试)成绩数据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张某提供的278名、陆某提供的236名人员信息添加至其报送的数据中,并虚构考试合格成绩,帮助上述共计514人在未参加考试的情况下,获得三类人员考试合格成绩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张某先后52次给予江某共计32.89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陆某先后57次给予江某共计29.75万元,张某从中获利18.48万元,陆某从中获利4.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