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在多数人眼中是一件十分神圣的事情,但竟然有人为实现非法目的,通过“假结婚再离婚”来谋取不当利益。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林女士与翁先生原系夫妻,两人婚后共同购置宅基地并起盖房屋一栋,相关权属登记在翁先生名下。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该宅基地及房屋归林女士所有,但离婚后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林女士发现,翁先生将房产给了第二任妻子张女士,遂诉至法院。而在法庭上,翁先生竟说自己是被张女士逼的。
张女士却表示:“我没有威胁他,当年他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钱,我到处替他借钱,但他一直没有还。后来他离婚了,我们走到了一起,我们是有感情的,因为追债的人实在太多了,他说用房子给我抵债,我们就好合好散。双方是自愿平等签订这个协议的。”
原来,自2007年开始,翁先生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不时向朋友张女士借款,最终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2019年8月,双方经协商约定,翁先生将其名下的上述房屋转给张女士用于偿还债务。由于该房屋属于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因此无法直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为实现房屋权属变更,并避开有关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2019年9月,张女士与其夫何先生登记假离婚。同时,由翁先生委托张女士以证件遗失为由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办权属证书。2019年10月,张女士与翁先生登记结婚。此后,翁先生、张女士以夫妻名义申请增加张女士为共有权人。
2020年5月,翁先生、张女士申请夫妻份额变更,将翁先生所占份额全部转移到张女士名下。半个多月后,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全部归张女士所有,用于偿还2007年4月至2014年10月间翁先生借款所欠债务351万元。2020年6月,张女士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此后,张女士与其前夫何先生再次登记结婚,还对上述房屋申请了夫妻份额变更,让何先生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2020年10月,翁先生原配林某发现上述情况,遂起诉要求确认翁先生与张女士对案涉房屋权属约定无效,并确认自己为房产所有权人,同时判令以上各参与人配合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那么,翁先生与林女士离婚时约定房屋归林女士所有,在未经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翁先生将房产给了第二任妻子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虽然张女士对于"假结婚再离婚"的行为是不承认的,但从双方对案涉房屋权属约定内容、短时间内翁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又离婚,张女士与何先生离婚又结婚的情况,以及案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情况等,可以认定三人明知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了规避转让限制,实现以房抵债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主观上均非善意。同时,在林女士与翁先生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情况下,翁先生处置林女士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因婚姻、继承、共有分割等造成物权权属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避免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公民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取得物权,任何规避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的交易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翁先生、张某、何某三人意图通过离婚、结婚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未能实现以房抵债的目的,白忙活了一场,还平添了讼累。
原标题:《榕法时空 | 福州一男子竟与债主“假婚”,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