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所谓的网络“跑分”平台,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搭建支付结算平台,将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通过完全不关联的渠道进入资金池,最终完成黑灰产资金洗白的目的。使用网络平台“跑分”,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以被告人景某、何某某、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景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何某某、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6、7月份,被告人何某某、葛某在明知上线从事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伙同陈某某1、王某某、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一起赚”网络平台进行跑分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
2021年6月份,湖南省长沙市居民王某被电信诈骗8万余元,其中被骗的1006。67元资金于2021 年6月10日流入葛某某名下尾号为4179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内,后该笔资金被被告人何某某等人转移。
2021年7月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居民马某某被电信诈骗15000元,其中被骗的5000。38元资金于2021年7月9日流入陈某某2名下尾号为6436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内,后该笔资金被被告人何某某、葛某等人转移。
2021年7月份,甘肃省定西市居民彭某被电信诈骗20000元,其中被骗10999。69元资金于2021年7月13日流入何某某名下尾号为2742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内,后该笔资金被被告人何某某、葛某等人转移。
2021年7月份,河南省郑州市居民于某被电信诈骗6000余元,其中被骗的2998。89元资金于2021年7月13日流入何某某名下末尾号为2742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内,后该笔资金被被告人何某某、葛某等人转移。
2021年9月份,被告人景某明知上线从事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伙同陈某某、刘某等人操作网络跑分,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
2021年9月份,内蒙古居民崔某某被电信诈骗32万余元,其中被骗的19000元资金于2021年9月5日流入被告人钟某某尾号为8115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内,后该笔被骗资金被被告人景某等人转移。
2021年9月份,山东省济南市居民王某被电信诈骗60余万元,其中被骗的5万元资金于2021年9月3日流入钟某某尾号为8115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内,后该笔被骗资金被被告人景某等人转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葛某、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关于葛某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葛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从犯,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另经社区影响评估,各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遂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