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减少执行“衍生案件”数量,蒲江法院大塘法庭积极开展执行先行督促工作,在案件审理、裁判文书送达等环节开展释明督促,高效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
不给,我就睡这了!
高某与李某合伙经营水果冻库,二人因分红等问题产生纠纷,高某将李某诉至蒲江法院。
大塘法庭在调解案件中也了解到,高某和李某曾将冻库出租给案外人黄某,黄某有一笔70余万元的到期租金没有清偿。
考虑到这笔租金的清偿有助于案款执行,大塘法庭立即与黄某取得联系。
大塘法庭向黄某说明情况后,黄某表示认可债务,只是因为高、李二人的合伙纠纷迟迟没有定论,自己才没有支付租金。现在双方的纠纷解决了,自己会马上与高某、李某联系付清租金。
每段分期时限里,大塘法庭并没有停止督促,前后历时半年,李某终于分期付清了该笔合伙财产折价款。
周某、宋某签订猕猴桃买卖合同。约定:宋某向周某提供20余万斤猕猴桃鲜果,并找选果工人筛选品质。
在上述损失承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又围绕是优先处理冻库里的坏果还是继续采摘地里的鲜果发生争议。最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宋某则反诉周某赔偿违约损失40万元。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法庭采取调解方式促成双方消除对立情绪和化解矛盾纠纷,经多轮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宋某一次性支付周某30万元,“一揽子”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
为保障此案实质化解,法庭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立即将该案纳入“执行督”程序,登记该案的履行内容和时限,并向宋某告知其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
在协议约定履行时限届满前三天,法庭又通过宋某的律师督促宋某按时履行案款,最终宋某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了30万元。
即执行先行督促程序,是蒲江法院深入开展“衍生案件”治理的具体举措之一,就是要求在案件审理结案后,当事人申请或审判部门移送强制执行前,审判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一个程序。该程序旨在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减少或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给当事人带来诉累,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切实提升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
当事人自动履行和法院强制履行的意义可是大不一样哟。
具有可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尚未申请强制执行的;
履行义务人下落不明,生效裁判文书系公告送达的,履行义务人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的案件不适宜适用执先督程序。
适用执行先行督促程序的案件,法庭以“执先督”案号登记在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拒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告知其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
对于愿意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法庭安排专人定期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跟踪其付款进度,督促当事人提供已履行的凭证,并随卷留存。
原标题:《这是我最后的温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