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是现行破产法明文规定的破产程序之一,破产法对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等有明确期限要求,且规定重整不能必须转入破产清算,完成资产处置分配后注销企业。该程序具有不可逆性,且重整能否成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不能更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预重整是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融合创新产生的一种企业挽救模式,在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启动前完成资产评估、负债梳理、战略投资人招募、预重整计划草案拟定等一系列工作,综合评估重整可行性后再启动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预重整的优势在于程序可逆、能充分尊重债务人意思自治和市场化协商机制,提高资本和资源利用率,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
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没有将自然人债务人纳入适用范围,存在制度空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参照个人破产原则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债务清理方式,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债务人可通过该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生存需求,避免受到不合理、过度索债的危害 ,保障其有继续创业、重新开始的机会,挽救和释放“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生产力”和“生产要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并不等于绝对的债务豁免,是在一定限制条件下的相对豁免,该制度是一套“组合拳”,对适用该制度进行债务清理的自然人设置严格的审查标准,通过个人申请、申报财产、信用调查等流程可以有效区分失信无信之人和诚实而不幸之人,该挽救的挽救,该处罚的处罚,避免借该项制度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