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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学堂】如何精准定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频道:悬疑电视剧 日期: 来源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机关管辖的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一种。但在实践中,对该罪认定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不同办案人员常有不同认识。

本文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帮助对象的认定、客观方面的认定等方面着手认真分析,为精准定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提供参考。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从犯罪主体来看,该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该罪主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指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认定该罪犯罪主体时,不仅要看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必须具备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

对于如何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得比较详细,办案实践中争议也不大。但是对于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认定,一般认为其来源主要有两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权机关的委托。

对此种情形,无论其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接受了有权机关的委托进行查禁犯罪的活动,也可成为该罪主体。

比如一些单位聘用的司法辅助人员,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因其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只要其行使了查禁犯罪活动的公权力,当涉嫌犯罪时,也可构成该罪主体。

实践中,两类人员不能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既不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又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是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人员。

如海关、税务部门中具有工勤编制的司机、打字员等,虽因工作的特殊性,可能接触到一些办案的信息,也可能具备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可能性,但因为主体不适格,不能定性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争议比较大的是司法机关中除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外的其他人员,如司法机关中人事处、办公室及政治部等综合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该罪的主体。

答案是这些人员也不可以。司法机关中管理部门的人员可能具有知悉一些查禁犯罪活动信息的便利,但他们并不直接从事犯罪的查禁活动,因而并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如果上述人员被抽调开展专项或专案工作,此时他们被赋予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则可构成该罪。

从帮助对象来看,争论焦点集中在如何认定为“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必须是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有罪的人?其实并不需要。

该罪中的犯罪分子的认定应该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作为具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其意识到所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犯罪事实,那么此时就可以推断其主观明知此人是犯罪分子。

因此,该罪的犯罪分子,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时尚未受到追诉而实际犯有罪行的人或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肯定也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判决构成犯罪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明知被羁押、追捕的对象确实属于受到陷害或被冤枉的无辜者,而对其提供帮助并经查证属实的,不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

从客观行为来看,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必须利用查禁犯罪活动的职务或工作之便。该罪属于渎职类犯罪,而渎职类犯罪的基本特征就是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

对于如何界定该罪的渎职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向犯罪分子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的;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翻供的;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为认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提供了判断标准和依据。

该罪渎职行为和徇私枉法罪的渎职行为非常容易混淆,尤其是在对待包庇有罪的人逃避处罚方面,均可采取帮助或示意犯罪分子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串供、翻供等方式。

两罪客观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对逃避处罚结果的作用力不同,徇私枉法罪是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施加直接影响,决定免受处罚;该罪是间接帮助犯罪分子免受处罚。在具体到个案认定时,需要根据行为主体是否利用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相应的司法判断。

如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张某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其远房亲戚,于是主动教导李某对付其他讯问人员的办法,让其尽快赔付被害人,从而让被害人做出有利于李某的口供。

此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张某确实实施了通风报信、教导李某做虚假口供等行为,但其结果仍是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最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未出现枉法行为,因此不属于徇私枉法罪,应认定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关键词: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