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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普法系列之:警察叔叔,他在微信骂我,怎么办?

频道:剧情电影 日期: 来源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1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小编查找了《辞海》《现代汉语词典》等资料,一般来说,“侮”指欺负轻慢;“辱”指耻辱、羞辱。“侮辱”一般是指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对“侮辱”有如下学理解释:侮辱方式主要有暴力侮辱(如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言词侮辱(诋毁、谩骂)、文字侮辱等,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侮辱他人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此类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

有的人因为外卖纠纷与商家或送外卖小哥发生口角,在社交网络被谩骂;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都明确了一个要件,那就是“公然”。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是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侮辱信息。

如果只是被人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点对点辱骂、侮辱,不属于“公然”。而在微信群、QQ群或者微博公开谩骂,则应当认定为“公然”。

如果公然侮辱行为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一般情况属于告诉的才处理,即自诉案件,需要被侵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不构成“公然”侮辱的,例如只是被他人通过微信、短信点对点辱骂的,公安机关不能处罚,被侵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所以,在被他人谩骂、侮辱后,如果不知道如何处理,都可以报警求助。民警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或提供指引。

为推动珠海公安工作,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欢迎市民朋友向珠海市公安局“局长信箱”写信,对公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别要注意的是,“局长信箱”不受理报警、报案,不接受紧急报警求助。当公民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出现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报警。

原标题:《信箱普法系列之:警察叔叔,他在微信骂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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