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丈夫欠下巨额外债,离婚时妻子是否应当承担巨额债务”一直是一个热议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着重保护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进一步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自《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该条新规在司法实务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平衡了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了非举债一方权益。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个真实案例。
2012年2月刘先生与乔女士登记结婚,2016年3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从孩子出生后,刘先生常常无故离家出走少则半个月多则半年,一直未尽家庭责任。乔女士一直在家中照顾孩子,生活上只能靠娘家接济。自2020年1月起刘先生以各种理由向乔女士的家人及亲戚借款30万元。2021年2月乔女士无意间在电脑上发现了刘先生与其他女性的消费记录,经了解才知道刘先生已出轨他人,为其提供高额消费及进行大额转账。乔女士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刘先生在外举债属于个人债务由其承担。
由于孩子一直和乔女士生活,并且刘先生在外地工作不便于照顾孩子,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孩子由乔女士抚养的问题,双方争议不大。本案的焦点主要聚焦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女士的母亲、姐姐、堂弟共借款30万元,对于该债务是刘先生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债务及信任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合,乔女士起诉离婚,刘先生同意离婚,故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婚生女由乔女士抚养。关于债务问题,因刘先生无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应认定为刘先生个人债务。因个人债务不属于离婚案件处理范围,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但最终债务划分是确定的,本案中的债权人可以向刘先生另案主张债权,乔女士亦无需承担债务,本案的处理突显了《民法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原意。
1. 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刘先生以个人名义向乔女士的母亲、姐姐、堂弟借款时,乔女士并不知情,事后也未经乔女士的追认,且刘先生借款购置的车辆由其个人使用并被其擅自出售,其他债务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刘先生向乔女士家人及亲戚所借债务已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刘先生个人债务。
3. 本案中,刘先生一直编造各种理由欺骗、恐吓乔女士以索取钱财,并向乔女士家人及亲戚大量举债,该债务均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刘先生将所借债务皆用于转账给婚外第三者、与婚外第三者进行高消费,刘先生此举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刘先生的债务于情于理于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1.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界定较难,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若找各种借口让另一方向亲戚朋友借钱,当事人应该慎重对待,不能轻易帮助对方借款,对于自己不知情的债务不要轻易追认、更不要用自己名义为对方进行借款或担保,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2. 若一方在婚内发现另一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并用夫妻共同财产向他人进行大额转账、高消费,无过错方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如过错方出轨他人的亲密聊天记录、悔过书、转账记录、消费账单等证据,若是因过错方出轨他人造成离婚,在离婚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亦可以起诉过错方与第三者,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转账以及一定的消费支出,以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