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离婚案件中,会出现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给另一方造成伤害的情形,那么如果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跟随宋女士的案例,来看看这类案件的解决方式。
宋女士和徐先生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登记结婚,1999年9月双方育有一子,取名小浩,现已成年。由于双方工作原因,婚后聚少离多,宋女士长期在西安生活,徐先生则经常在外地工作。2002年起,徐先生和宋女士于婚内共同购置了涉案A、B、C房屋三套,上述房屋在婚内均已还完全部贷款。
宋女士原本想好好经营自己的小家,却不料2010年徐先生擅自从家中搬出,双方自此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日趋淡漠。更让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徐先生自2016年起连续两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那时小浩还没有成年,宋女士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拒绝同徐先生离婚,法院也先后两次判决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2020年7月,徐先生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宋女士在尝试同徐先生沟通调解时,意外发现徐先生在西安市某区同婚外异性杨女士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且已上小学。
这样的事实给宋女士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宋女士当即选择报警。2020年12月,某公安分局对徐先生进行了重婚罪的立案侦查。之后徐先生尝试同宋女士沟通,并撤回了自己第三次的离婚诉讼。但宋女士认为徐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她无论如何不能原谅徐先生的所作所为。于是这一次,宋女士主动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本案中,宋女士的诉求有三项:1.同徐先生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共同购买的三套房屋;3.依法判令徐先生向宋女士给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一、宋女士与徐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宋女士与徐先生自2010年徐先生搬出家中后便开始分居,其间彼此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徐先生自2016年起连续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宋女士自最后一次收到驳回离婚的判决书后至今已有三年,其间双方保持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同时徐先生长期与婚外异性杨女士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的行为也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二、宋女士与徐先生于婚内购买的涉案A、B、C三套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宋女士予以多分。
涉案的三套房屋均为宋女士和徐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均已还清所有贷款,三套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依法分割。由于徐先生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的恶劣行为,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属于婚内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宋女士作为本案的女方和无过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宋女士予以多分。
三、徐先生婚内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并育有一子,性质极其恶劣,属于婚内严重过错方,应当在离婚时向宋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徐先生自2010年搬出家中在外居住以来,长期不履行身为丈夫所应尽的义务,对家庭不管不问,家里的大小事宜和孩子扶养均是由宋女士一手操持。在徐先生连续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宋女士也秉持着良善的愿望和维系家庭的包容心,希望能同徐先生改善夫妻关系。直到2020年,宋女士意外发现徐先生同婚外异性杨女士长期保持同居关系并育有一子的事实,该事实给宋女士造成了心理伤害。徐先生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社会善良的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徐先生属于婚内严重过错方,其应当在离婚时向宋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以维护婚姻的忠诚道德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案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律师意见,认为:
1.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女士和徐先生婚后本应相互扶持,彼此照顾,但双方未能维护好婚姻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宋女士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
2.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案的三套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徐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宋女士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徐先生分得共同财产的30%。
3. 对于宋女士要求徐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请求,鉴于徐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一子的事实,该行为影响了其与宋女士的夫妻感情,亦对宋女士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对于宋女士要求徐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在离婚案件中会有夫妻一方在婚内出轨行为,更严重的甚至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恶劣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更会对另一方造成极大的伤害。那么《民法典》有哪些规定,能够保护婚内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1. 《民法典》将“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作为法定离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婚内一方存在“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2. 《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规定强调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如果一方存在婚内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予以多分。
3.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夫妻之间,彼此有着互相忠诚的义务,这也是《民法典》中所倡导的良好家风的一部分,不违背夫妻忠诚的义务是对婚姻和对配偶基本的尊重。《民法典》将“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作为婚内的过错行为,加强了对夫妻关系的保护。一方如果在婚内存在上述行为,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原标题:《茜茜说法 | 男方婚内出轨并与他人育有一子,女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