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平安西区建设,督促全区娱乐服务行业场所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依法规范经营,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全区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城西公安分局扎实开展娱乐场所清查整治行动。现将2023年第二季度检查情况以“红黑榜”的形式通报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辖区旅店业社会面治安防控工作,加大和规范旅店业常态化管理,提高业主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2023年4月至6月,通过“派出所例行检查、治安管理大队抽查”等方式,对全区旅店业落实“四实”登记制度、旅店业内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了检查整治,现将湟中区旅店业2023年第二季度管理情况以“红黑榜”形式进行通报,鼓励红榜,鞭策黑榜。
下一步,请黑榜上的旅店业加强管理,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红榜的旅店业继续加强管理,作出旅店业安全管理的表率。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落实旅馆经营者治安责任制。对发生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混乱的旅馆,要挂牌警告,限期改进;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督促其搞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