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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秘密”赠与他人,被妻子知晓告上法庭

频道:喜剧电影 日期: 来源

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琴瑟和鸣,都是形容夫妻之间互敬互爱,感情笃厚,但现实中的夫妻一方有时也会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人。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件因丈夫在婚内私自将夫妻共同存款赠与其他女子的纠纷。

小美与大壮系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壮未经得小美的同意多次给第三人小花转账共计38万余元用于购置房产等个人消费,小美知晓后多次要求小花还款未果。后小美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小花的房产,并提起诉讼,要求小花归还赠与款项38万余元,经过调解,小美与小花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小花返还小美17万元。

小美和小花达成调解协议后,小花提出自行出售房产用于偿还债务,向法院提出解封房产申请,但小美以担心房产解封后,小花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出卖房屋后逃避债务为由不同意解封房产。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减损房产价值,延长变现周期。经承办人走访小花挂牌的售房中介调查,确定了交易环节的真实性,因小花无其他财产可供担保,经法官释法说理,小花让其朋友提供房产为上述的债务提供担保,昌宁法院裁定解封房产。一周后,小花的房产交易完成,在收到银行贷款当天返还了上述款项。事后,小美和小花均对承办法官的能动司法表示了认可。

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走进婚姻就意味着要承担起家庭责任,受到法律的约束,美好的感情总是让人心之向往,婚姻中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可能会让婚姻归于平淡,让生活归于平静,此时,道德和责任便是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重要保障。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在处理时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本案中,大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小美将大额的存款赠与小花,虽是大壮自愿为之,但并非是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事后小美也未追认,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小美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作为大壮配偶的小美有权要求受赠人小花返还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关键词: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