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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现场·预告 | 两小时捕捞螺蚬2.3吨,这种工具用不得!

频道:剧情电影 日期: 来源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

将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2022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周某为捕捞螺蚬,驾驶一艘无名船舶行至上海市淀山湖水域。10月14日19时许,两人在明知机拖耙刺系本市禁用渔具的情况下,仍驾船在上述水域使用船载网具、耙刺等工具捕捞水产品。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捕捞作业的两人抓获,现场查获其使用耙刺捕捞的螺蚬等水产品2.3吨及捕捞工具一套。

经查,涉案渔具属于机拖耙刺类型(学名:拖曳齿耙耙刺),系上海市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禁用渔具。被告人李某、周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案渔获物已放流。

2023年4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李某、周某提起公诉。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胡凯南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涛两位专业嘉宾现场为您解读。

❷如何评价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机关为何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嘉宾将结合庭审为您进行详细解读。请关注6月5日13:30,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键词:检察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