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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真危险驾驶案)

频道:爱情电影 日期: 来源

被告人陈真,曾用名陈吞,男,1985年11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5112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陈真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中云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又因吸毒,于2018年1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陈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3年1月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真醉酒驾驶苏G0****号小型轿车沿昆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排淡河桥南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当日22时27分许,民警将陈真带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高新院区提取血样。经鉴定,在送检的陈真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件:1.被告人陈真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765103****)

关键词: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