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积极响应“世界环境日”呼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耿马县检察院走进大兴乡,出庭支持公诉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当天,到庭旁听的有市专项普法工作队第七工作组全体成员、乡镇村组干部、护林员等一百余人。据了解,在案发期间(2021年至2022年),大兴乡村民王某某在耿马县大兴乡龚家寨村岔河组后山国有林发现尚存活的疑似合果木(当地人称“白木莲花”)树桩,其明知合果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依然非法采伐并进行贩卖。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采伐的合果木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蓄积共计5.9369立方米,价值5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公诉人就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发表公诉意见,并当庭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采伐的“合果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以及《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高等植物卷》易危(VU)物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依法申请采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