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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日子》里,不要忽视这些法律问题

频道:爱情电视剧 日期: 来源

近日,年代生活剧《我们的日子》正在热播。该剧以家庭模式各不相同的几家人为主线,透过两代人的生活变迁和成长经历,描绘了中国式家庭、邻里之间最纯粹与真挚的情感。

剧中人经历喜怒哀乐,奔赴平凡幸福的日子。被剧情温暖的同时,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军为我们解读剧中的法律知识点。

▲ 场景一:王宪平在厂内巡逻时,抓到一伙年轻人试图偷窃厂内物品。王宪平控制住其中一人,打算送其至派出所。这时,同事杨大山出现,动手打了盗窃的年轻人,认为“教育一下”即可,不必让警察处理。现实中,抓住小偷后能先打一顿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或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如果随意动用“私刑”,致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见,公民个人有权制止盗窃行为的实施,但在已经控制住小偷的情况下,如果仅以“教育”或者“泄愤”的目的殴打小偷,非但不是对盗窃行为的正确惩处方式,还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 场景二:姥姥带外孙明中外出看病,在火车站掏钱买糖葫芦的时候,人贩子通过哄骗将明中抱走。这时,东方玉树恰巧在火车站接岳母,认出了被人贩子抱着的明中,将其救下。现实中,拐卖儿童未遂要担责吗?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剧中,人贩子已经将明中骗走,使其脱离了家长的控制,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既遂,即使孩子之后被人救下,也不能改变已形成的既遂状态,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量刑。

食堂员工偷拿食堂的食材,一般被认定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多会定为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场景五:单位知晓傅莹偷东西的事情后,将其辞退。傅莹以为是刘淑霞向厂长告发了她,与刘淑霞发生了激烈争吵。在争吵时,傅莹将刘淑霞儿子患有隐疾的事说了出来,被围观的邻居和同事听到后传得沸沸扬扬。现实中,随意泄露、传播他人隐私该担何责?

▲ 场景六:杨思宇偶然撞见妈妈的前男友林俊生找上门来,因而知晓了自己的身世。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杨思宇心中认定杨大山才是自己唯一的父亲。现实中,子女对养父母有无赡养义务?对从出生后就从未抚养过自己的亲生父母有无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剧中,杨思宇自出生便由杨大山的抚养教育,则其与杨大山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杨思宇长大后应当对杨大山承担赡养义务。

同时,如果杨思宇与杨大山已经形成养父母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也就意味着,杨思宇和其生父林俊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杨思宇无需对其生父承担赡养义务。但剧中杨大山并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则其与杨思宇之间不形成养父母关系,而是继父母关系,所以杨思宇与林俊生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当然解除。

关键词:我们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