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坐牢,打输住院”。不知从何时起该口号一度成为公安机规劝人们不要打架的最具有影响力的宣传口号。无论是在涉及治安管理还是刑事犯罪的打架案件处理中,总是要打赢的一方承担较多的法律责任,这被人们喻之为“谁受伤谁有理”“动手就是没有理”。今年“五一”假期发生在高铁上两名女子互相掌掴对方的治安案件可谓是一件诠释“动手就是没有理”的典型。但该案件的处罚结果一经披露,即引起许多公众的不满,指责其混淆了“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等。那么,该如何正确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二者的界限在哪里?其实,在书面上说清楚并不难,难的是能结合具体案件能说得清楚也分得清楚。这一个具体案件提供了说清和分清“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好样本和好机会,笔者也来凑凑热闹,谈谈该如何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5月2日,一女子发视频称,她当天乘坐G6276次列车,途中后座有“熊孩子”多次碰撞其椅背,因要求孩子家长制止孩子的行为而引发争吵。孩子的家长首先动手掌掴了该女子,该女子也随之反击,掌掴了对方。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该女子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对她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该女子还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
本案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受到了行政处罚,这说明警方认定双方的行为均构成了行政违法,均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只不过,违法情节有轻重之别,“熊孩子”的家长更重一点儿,该女子稍轻一点儿。但在违法的性质这方面来说是没有区别的。
既然是法律问题,我们当然就应当按法律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殴打他人,这属于违法行为是无疑的;而被打的对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反过来实施反击殴打,当然也是违法的。所谓“互殴”,就通常情况来说,即是指这种双方都没有法律依据而互相殴打对方的情况。我国《刑法》和《民法典》中都规定有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本人和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而采取的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当然,这种权利和其他权利一样,权利人是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打人不打脸”,某人无缘无故或者是只是因为自己细微的过失等被人掌掴了脸部,显然是一种典型的不法侵害行为,作为受侵害的人,在通常情况下制止这种不法侵害则是当即进行反击——击打对方身体。这在形式上虽然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殴打他人没有区别,但是,因为该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因而,这就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殴打他人就具有了性质上的区别的。以此观点看本案,“熊孩子”多次碰撞椅背,孩子小不懂事,但不等于这样做就是正当的,受到影响的人就必须要予以忍受的,该女子规劝其家长制止“熊孩子”的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当,即使在其中说了几句不中听的话也情有可原,但孩子的家长即伸手掌掴该女子的脸部,认定这属于是一种典型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不该有异议的。因而,该女子出手反击——掌掴对方,且该行为也并没有造成对方轻伤以上的后果,这无论是在刑法或者民法上看来都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当然是不该受到法律谴责的。
有人说,虽然我国《刑法》和《民法典》中都规定有正当防卫,但《治安处罚法》可并没有规定正当防卫啊,本案是行政治安案件,并不涉及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问题,警察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关于“殴打他人”的规定,认定双方为“互殴”并给予罚款的处罚是没有问题的。这就是对法律理解上出现的问题了。《治安处罚法》确实没有正当防卫的规定,也没有紧急避险的规定等,但就可以在《治安处罚法》的实施中,对因为符合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损害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吗?显然是不能的。一则,在刑法上是合法、民法上是合法的行为,则行政治安管理中也不可能是违法的和受谴责的,这是法秩序统一原理得出的自然结果。二则,即使不考虑符合刑法和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规定,仅从《治安处罚法》角度看问题,《治安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其任务是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给予处罚(第二条),而不是处罚任何行为。而符合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行为显然都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无疑的。因而,即使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也是不应当被认定为是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即按《治安处罚法》也得不出只要打人就要一律给予行政处罚的结论来。这种对只要发生了互相的打斗,即不考虑刑法和民法关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规定,也不考虑《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考虑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以及是否合情合理等诸多因素,而只是仅仅捉住《治安处罚法》中的个别条文并依照该条文进行“对号入座”式地进行执法和处罚,这是极其错误的。
当然,在《治安处罚法》的执法中,在不少情况下互相打斗的双方都说是对方先动手,双方也都有轻微的伤害,警察也没有办法认定双方究竟是哪一方先动手的,双方又不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如果根据双方的说辞可以认定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双方为“互殴”,对双方都进行处罚,或者对受伤严重的一方给予较轻的处罚,这恐怕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是,本案却不同,有证据证明是先打人一方且有错在先,被打一方是正当防卫,也予以笼统地认为双方都有错、都违法,这就没有法律依据了,也没有分清是非,不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好在,本案已经进入下一个法律程序,相信当事人双方和关注该案的人们可以从中学习到分清“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
最后还想赘言一句:法律是对人们最低的要求而不是高要求。因而,许多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未必是值得人们学习和效仿的行为。 就以打架来说,对方无缘无故或者因细小的纠纷对方打了我,我还手也打了对方,但并没有制止住对方,而是双方打斗升级都受到了伤害。我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属于是正当防卫行为。但是,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这并不是最佳的选择,严格来说,我不该这样做。但是,一旦涉及到承担法律责任,则只能以法律的标准,即“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和评价,要注意和防止那种有意或者无意地以有更好处理方式和更高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评价防卫一方的行为的做法。这也是执法中一个大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