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水果交易的周登建、周世淅父子起诉称,2022年11月26日,他们在翠屏区某水果批发市场门口同陈某、章某等3人因挪车发生口角,3人结伙对周氏父子俩进行殴打,导致两人受伤,“不得不进行防卫反击,并无任何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故意”。周氏父子对于翠屏警方对两人分别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向翠屏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他们的行政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从庭审中获悉,翠屏公安分局提出了书面的答辩意见,确认了陈某三人先动手进行了殴打,但周氏父子存在积极还击的情况,“并非为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努力避免冲突后,仍不能制止侵害而进行还击的防卫行为”,认定作出的行拘10天、罚款500元处罚裁量适当,要求法院驳回周氏父子的请求。
对于翠屏警方“结伙殴打他人”的结论,周氏父子并不认同。周世淅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警方的处罚决定中也作出了认定,是陈某等三人先结伙对自己和父亲进行了殴打,自己一方只是防卫,“我们也都受了伤害,还住院进行了多天治疗。”周世淅说,自己的行为是对陈某等三人结伙殴打行为的防卫,并非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我们是被结伙殴打后才不得不进行的防卫反击,并没有想去打他们。”
庭审中,翠屏区公安分局也对周氏父子认为处罚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书面回应。翠屏分局表示,在案件的调查中他们确定了事件起因是周氏父子与陈某等3人因挪车一事发生口角,陈某3人结伙对周世淅、周登建进行了殴打,“周世淅、周登建还击,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警方表示,由于互殴的双方均为水果市场从业人员,案件也因偶发的矛盾纠纷而引起,本着矛盾化解、修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按照法律规定询问了周氏父子一方是否愿意调解,在周登建明确拒绝后才进行了行政处罚。
翠屏公安分局答辩称,该案是周登建父子与陈某等人因挪车的口角纠纷引发,“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同时周世淅在遭到章某动手殴打后,“积极还击,周登建也加入其中”,两父子与对方三人扭打在一起,“在五人相互扭打后倒地,5人均起身并停止的情况下,周登建又主动进行攻击”,造成双方再度发生互殴。警方在答辩材料中还披露,周世淅曾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支木棒欲攻击对方,被周登建拦下。
对于周氏父子提出的两人属于正当防卫的说法,翠屏分局答辩认为,周登建、周世淅父子的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及协作性,“并非为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努力避免冲突后,仍不能制止侵害而进行还击的防卫行为”,周登建在互殴行为一度停止的情况下主动攻击,周世淅加入,造成了冲突的再度升级。
相关处理结果一经曝光,很多网友发出了“挨了打不能还手?还手了还要被罚款?”的疑问。其核心争议点在于警方对“互殴”的认定,也由此引发了关于“被打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的争论。
张仲凯:所谓互殴,也可称之为互相斗殴,即双方基于侵害对方的故意而实施互相殴打对方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对于互殴的探讨,通常在刑事领域,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2009]56号)明确,聚众斗殴一般是指拉帮结伙,人数达3人以上,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认定互殴的关键在于双方均具有“事先斗殴意图”和“积极的加害意思”。
张仲凯:关于正当防卫,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一般来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主要从行为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五个方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岳强:正当防卫是刑法制度之一,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明文规定该制度,但是《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解释虽未直接提到正当防卫,但其内容是对正当防卫的内涵的完整描述,因而,正当防卫制度应当被允许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情形中。
岳强:正当防卫与互殴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意图,但是因主观意图难以直观判断,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被打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的问题,需要结合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进行判断。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