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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打人遭“反砍”,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频道:欧美电影 日期: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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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脑袋被打蒙,事后才反应过来自己抓起的物品是把刀”,杨女士慌慌张张地讲到。

究竟是什么情况?现场发生了什么?杨女士又到底为什么随手抓起物品进行抵抗?接下来请让我把这件事细细叙述。

这是一则发生于2020年的9月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的真实故事。故事的主人公便是文章开头提到的杨女士——一名水果摊主。这一天,城管执法大队在对东海长洲片区进行市容环境整治执法时,发现杨某的水果摊占用了道路,影响了市容环境,于是将杨某摊位上的占道物品抬进了店内,并责令杨某不得再行占道。

然而,杨某并不满意这个结果,与城管队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杨某将手中的果筐砸在了城管队员杨某的面前,导致城管队员右手被果筐划伤。

但城管队员一下子被激怒了,竟开始上前殴打杨某。在追打中,杨某紧忙抓起店内收银台上的西瓜刀,希望通过挥舞的方式躲开城管队员的持续攻击。

最终,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杨某颅骨损伤,一直出现涨、痛、眩晕、呕吐的症状。而城管队员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

警方迅速关注这一事件,充分调查取证后加快了整个案件的办理进程,最终发布案件通报。

警方表示杨某执意占用道路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其警告处罚。杨某被追打过程中挥刀致城管队员受伤的行为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责任。城管队员因殴打杨某被给予行政拘留。

这起事件一出现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一方面,有不少网友认为,水果摊主应该遵守规定,不得占用道路,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城管执法队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该更加文明和守规矩,不应该让事件发展到如此激烈的程度。

一、涉及的第一个法律知识就是水果摊主杨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

二、杨某被追打过程中挥刀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受伤的行为是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执行职务治安处罚标准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通俗的来讲本案中城管将杨某的摊位移到自己的店里但杨某并不满意这个结果,与城管队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并造成城管人员损伤其已经属于情节严重应该判处10日的拘留并罚款。

正当防卫虽然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根据《刑法》20条,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其一,起因条件,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本案中杨某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便是城管队员突然的殴打,严重损害了杨某的身体健康权。

倘若本案中的杨某是第二天在城管队员的小区门口伺机报复,将不再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自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后果。

其三,对象条件,只能对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加害于同实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本案中杨某的防卫正是针对对殴打其的城管队员,警方的认定是十分正确的。

其四,限度条件,正当防卫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构成正当防卫,是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安全和财产,防止被他人非法侵害。同时,正当防卫也可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城管执法队员是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重要力量,但是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因此,执法人员应该尽量采取温和的方式来处理事件,避免在处理事件时产生冲突和摩擦。

尤其是面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事件时,执法人员应该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引导当事人自愿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避免用过度的执法手段来处置事件,避免引起社会不满和舆论质疑。

关键词: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