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雁峰法院将围绕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主题,推出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月活动,通过发布系列知识产权案例,引导人民群众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有一种辣椒叫“樟树港辣椒”,它是辣椒界中的“杠把子”,被誉为椒中“贵族”,深受湖南人的追捧,许多餐馆纷纷将其加入菜单中,推出了以“樟树港辣椒”为名的菜品,但实际却并未使用该种辣椒烹饪菜肴,因此摊上了官司。近日,雁峰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菜单菜名引起的商标权纠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将衡阳某餐饮店诉至雁峰区法院。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是第11056297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樟树港辣椒”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樟树港辣椒”有严格的上市时间,价格远高于普通辣椒,零售价在38元至288元不等。
被告衡阳某餐饮店是一家成立于2018年的餐饮连锁店。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12月13日来到被告衡阳某餐饮店,根据菜单上的菜名点了一份 “樟树港辣椒炒土猪肉”。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调查取证后,向雁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衡阳某餐饮店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衡阳某餐饮店辩称,自己所从事的是餐饮服务行业,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种类不同,范围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菜单上使用“樟树港辣椒”只是对菜肴使用的原料进行说明,不会对原告的辣椒品种保护和市场销售产生影响,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雁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原告系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菜名上使用“樟树港辣椒”字样,指向的是辣椒这一特定原料,目的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辣椒的来源并利用涉案商标这一品牌招揽顾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菜品原料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误以为被告销售的辣椒就是来源于湖南省湘阴县,具有“樟树港辣椒”的特定品质和独特口感。被告并未证明该菜品所使用的辣椒原料的合法来源,也未证明所使用的辣椒原料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犯原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餐饮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根据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通常采用“地名+品名”的方式表达,如我们耳熟能详的“北京烤鸭”“西湖龙井”“五常大米”“潼关肉夹馍”等等。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条件并履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才能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为注册商标,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该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其使用并追究商标侵权责任。
上述案件也给广大餐厅经营者提了个醒,菜肴所用原料要从正规渠道购买,确保所用原料“货真”,不购买不符合使用有关地理标志条件的商品。同时,在进货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好购货清单、货款收据、发票等相关凭证。
原标题:《餐厅经营者请当心,你的菜单菜名或已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