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相当于一份正式合同,其中登记签约的时间地点、做证的证人名和刻写该泥板的书吏名——两河流域居民的名字中没有姓氏,作为姓的代替,人名后往往会记录其父亲名和祖先名,格式为“某某人,某某人之子,某某人之后裔”。
泥板契约开头注明交易及双方义务时,往往以这样的格式记录交易双方的全名,后文中如涉及重要的财产交换行为,也会出现全名,这体现了古代两河流域居民处理经济交易问题时的严谨态度。
目前考古发现的有关经济契约的泥板中,本票、抵押借贷票据、租赁契约占比最多,而保留下来的买卖凭证数量较少,这可能是由于在财产租赁和活动中,双方会保留泥板契约,作为收款依据。
房屋租赁契约可以配套规定房主租客双方的义务,保障双方权利,因此也有保存的价值;而一次性完成交易的买卖在买家付款后,一般已经默认交易结束,保留凭证的意义不大,因此留存的买卖契约较少。
本文在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新巴比伦时期的档案文献集和专著的基础上,整理出涉及出租房租地合同66份、收租人结账和房租支付与再分配清单101份。这些契约主要来自《新巴比伦时期的房屋租赁》《那帕胡家族档案》。
新巴比伦的私人间房屋租赁活动中有契约记录的出租房屋大多位于城市。自由人和奴隶,男性和女性都可参与房屋的租赁活动,但男性自由人居多,奴隶和女性占比较少。
一份完整的私人间房屋租赁契约主要包含以下信息:记录日期和地点;房屋描述,地理位置;租金;收租人和租客信息;租期;租客和房主双方义务;证人与书吏信息。除此之外,一些契约还可能包含和保证条款、违约惩罚、收租人收款情况、担保人,双方是否持有附件等说明信息。
具体如下,为一份保留较为完整的那波尼德时期私人间房屋租赁契约:新巴比伦的房屋租赁契约已经包含了现代房屋租赁合同的大部分信息,在记录出租房屋信息的同时,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记录了租客信息、租金交付方式、双方义务和租期;结尾则标注证人和书吏姓名,年月日、地点、在位国王及其称号等信息。
所涉及的房屋属于艾提-马尔杜克-巴拉图,位于博尔西帕桥头,以1/2明那舍客勒银的价格,租给基纳,在租住期间,基纳应负责房屋的维修,并每年给房主运送两篮草药。
租金和交付方式是租赁契约中最重要的部分。这一时期,房屋租金大多数以银支付。两河流域的银价一般以舍客勒和明那为单位称重计算,部分新巴比伦的经济契约会对银的品质会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如白银,要求银子未氧化;努呼图银;以及八分之一合金银,即纯度为87.5%的银。
除贵金属外,面包、大麦等实物也可用于房租支付。以下是一份使用面包作为房租的契约文件。这份房租契约中的租客贝尔-乌巴里特,同时也是记录契约的书吏——新巴比伦时期契约书写并不存在避嫌原则,交易者也可以是记录人。
这种情况在其他类型的交易文件中也时常出现,可能是由于新巴比伦时期未严格规定和区分书吏的职业身份和交易方的立场的缘故;而且两河流域的书吏享有优越的社会地位,又从事记录契约的工作,他们经手的文本可能也比较容易保存到现代。
贝尔-乌巴里特的名字还出现在契约所涉及房屋的邻里信息中,这说明他租下的是自家房产隔壁的房屋。这篇契约的租金要求为日付面包,可能租期较短,仅仅临时租借仓库使用;记录日期为新巴比伦的1月,是大麦收获的时间。从这一点我们可以推测,贝尔-乌巴里特租借仓库,可能是为了堆放农具或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