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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了,算正当防卫吗?”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

频道:欧美电影 日期: 来源

某天晚上,大牛和老同学小虎一起吃饭喝酒,聊着聊着两人发生了争吵。大牛先将一个酒瓶摔在地上,小虎见状一拳打在大牛脸上,大牛也不甘示弱随即还手,却被小虎打倒在地,大牛恼羞成怒,捡起刚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虎的颈部,小虎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民警赶来后立即把小虎送到医院救治,大牛则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面对民警,大牛理直气壮地说:“是对方先动手我才还手,我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抓我。”后经法医鉴定,小虎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大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大牛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生命安全,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大牛本人先挑衅摔酒瓶,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两人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因此,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较少。所谓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的当事人大多被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判刑。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既要知道实施防卫行为的条件,也要消除“自以为”的误区。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客观上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2.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中,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刑法》就此作出特别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9种行为你可能“自以为”是正当防卫,但是实际上不属于正当防卫,一起来了解一下~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原本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例外情形)。

原标题:《“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了,算正当防卫吗?”》

关键词: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