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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正常,发生新生儿窒息医院有责任吗

频道:欧美电影 日期: 来源

新生儿窒息相关纠纷可以说是产科最常见的医疗纠纷,很多患儿父母对窒息及后续损害后果的发生非常不理解,因为规律进行的产检都是正常的,出生后却出现新生儿窒息,严重的会出现脑瘫儿、甚至死亡,即便不甚严重,也非常担心日后会有智力发育方面的异常。今天林律师就这一类纠纷给大家分享一下处理经验。

新生儿窒息指新生儿出生后不能进行正常的自主呼吸,是引起新生儿死亡和智力障碍的主要原因之一。凡影响胎儿或新生儿气体交换的因素,均可引起窒息,如羊水胎粪污染、脐带脱垂等。窒息可发生于产前、产时,也可发生于产后,大多数窒息发生于产程开始后。本病一经确诊,需立即进行复苏治疗,如果是轻度窒息,患儿经复苏后多可好转,重度窒息患儿可能伴有各种并发症,如缺血缺氧性脑病、脑出血、败血症、感染性休克,严重的可导致死亡。

产科要避免新生儿窒息的发生,关键在于尽早察觉到有胎儿宫内囧迫,并及时结束分娩,一般是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同时分娩后立即进行有效的心肺复苏治疗。这类案件纠纷发生的关键点就在于分娩时间及分娩方式的选择。

胎儿宫内窘迫发生时并不难发现,会出现多种临床表现:(1)胎动异常,缺氧初期胎动频繁,继而减弱及次数减少,后期可消失;(2)胎心率异常,这是急性胎儿窘迫最常见的症状,正常胎心率为110~160次/分,同时胎心监测图可以很好的观察有无宫内窘迫,除胎心异常外,相关变异参数也可以提示是否存在胎儿宫内缺氧;(3)胎儿生长受限,这是慢性胎儿缺氧的症状,表现为各器官体职减小,胎儿体重低,有时还会表现为羊水过少;(4)胎儿血流异常,通过脐带B超可以察觉;(5)羊水胎粪污染,因功能缺氧会使胎儿肠蠕动亢进,肛门括约肌松弛,胎粪排出,表现为羊水粪染,羊水污染可在破膜时或胎膜早破时察觉,有I、Ⅱ、Ⅲ度之分,其中Ⅱ度以上污染需考虑存在宫内窘迫,结合其他参数异常确诊宫内窘迫后要尽快结束分娩;(6)酸中毒,分娩后脐动脉血气分析是诊断胎儿窘迫导致的酸中毒的金标准。

如果产妇分娩前存在(1)-(5)项中一项或几项异常,就要考虑存在胎儿宫内窘迫,应当及时结束分娩,根据分娩进程选择分娩方式(哪个快选哪个);如果不明确是否存在新生儿窒息,可以在分娩后即刻进行脐动脉血气分析监测是否存在酸中毒。如果医院在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察觉,或察觉后未做出正确评估及诊断,因此发生新生儿窒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胎儿宫内窘迫时,如果经一般治疗,如变换体位、吸氧等不能改善缺氧表现(如胎心率异常),就要停止缩宫素催产,尽早结束分娩。临床上医院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病情评估不恰当,没有意识到缺氧的严重性,坚持让产妇继续经阴道分娩,导致未及时娩出胎儿。不管是剖宫产还是助产术,都应以尽快结束分娩为目的,但是有些医院担心剖宫产过多影响相关考核指标,早期不愿给产妇顺转剖,直至宫内缺氧很严重时才匆忙进行剖宫产手术,这在林律师代理的这类案件中是一个通病,从剖宫产前的胎心图的异常就可以发现医院的这种心理,这也是患儿父母对医院异议最大的一点“为什么不早点剖?”。

如果剖宫产术前术中有胎儿缺氧情况,产科医生应当请新生儿科医生到产房或手术室协助抢救新生儿,做好抢救准备,心肺复苏成功后该进行机械通气的应当及时进行,并且转新生儿科重症监护室,尽早使用改善缺氧的相关治疗,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等等。如果医院在这方面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当然医院也可能存在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例如胎心监测图误诊、产前B超漏诊、相关医务人员玩忽职守、使用缩宫素不当等等,但以上三点是最常见的过错。

大多数新生儿窒息发生前存在胎心监测异常,能不能复印到有意义的胎心监测图非常关键,特别是能证明有剖宫产指征的胎心监测图。实践中胎心监测异常的取证比较困难,因为很多参数大多都是靠医务人员去登记或输入,没有将胎心监测图打印出来,这就导致事后胎心监测异常的数据容易被篡改,医院会有意掩盖异常数据,制造胎儿宫内窘迫是“一瞬间发生”的假象,所以通过一些方法向医院施加压力,要求打印完整的胎心监测图很重要,目前医院的胎心监测仪几乎都有回放功能,可以将进行监测过的数据全部完整打印出来。其他用来举证医院过错的证据也容易被篡改,如B超相关参数是否正确,产程进展情况,缩宫素使用剂量等等。如果上述书证取证困难,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通过与医务人员交流过程的录音录像来举证,同时在封存复印病历时机上越早越好,因为医院要“完善”病历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可能很明确,如缺血缺氧性脑病、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等,但是新生儿窒息的发生病因不明,很多鉴定机构鉴定医院过错责任时,还需要了解患儿或产妇自身疾病的严重性,了解导致新生儿窒息病因的参与度,所以林律师建议患方如果想积极维权的,能够接受尸检,尽量尸检,这会为走司法程序带来很大的方便,不然会有很多鉴定机构以未行尸检为由不予受理,导致诉讼程序无法推进而败诉。当然,如果新生儿死因不明或患方对死因有异议的,那必须进行尸检。

脑瘫患儿基本上都存在躯体功能及智力方面伤残,对于躯体功能障碍的伤残鉴定,需新生儿成长到一岁以上才能进行;对于智力发育异常方面的伤残鉴定,需到孩子成长到6-8岁以后才能鉴定,而且能鉴定智力方面伤残的鉴定机构较少。所以脑瘫发生后直接起诉到法院,绝大多数损害赔偿无法一次性赔付到位,例如伤残赔偿金、长期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到,要等到6-8岁做了伤残鉴定后才能主张。如果患儿一直在纠纷医院治疗,协商存在很好的基础,建议患方一次性调解结案,如果患儿是在其他医院治疗,那得费一些精力向医院施压,促成一次性赔偿,或者根据过错因果关系鉴定结果协商一次性赔偿方案。

因为患方专业知识的缺陷、维权经验的缺乏,会导致新生儿窒息维权非常艰难,经常出现因病历封存不完整、病历存在真实性问题、未行尸检、伤残等级评估、鉴定机构的选择等问题被医院所套路,导致患方维权处于非常不利的形势,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介入很重要,在专业律师意见的指导下,可以尽量少走弯路,提供维权成功率,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窒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