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4岁的小芳,家住四川盐边县的一个小山村。2011年,经他人介绍,她与小4岁的马某某相识,两人认识十余天后便结了婚。婚前,马某某与他人还生育有一个女儿小慧。
婚后,小芳生下小聪、小超两个儿子,为家庭增添了几分喜悦。然而,养育3个孩子给这个家庭带来不小的压力。于是,她决定和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希望给孩子们创造更好的生活。
老马称,儿子儿媳刚出去打工的一段时间,还经常往家里拿钱以补贴小孩上学所需。但儿子儿媳几年前发生矛盾,经常小吵小闹,就没有再往家里转过钱,3个孩子的花销则全部落在了他们的身上。
婚后的不幸,让小芳感到非常痛苦。“他就没认真务过工,经常白天睡觉,晚上出去唱歌,不要说他的工资,我的钱都被他拿去用了。那时,我们经常打架,因为我一说他,他就打我。很多时候,他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还要父母给钱。”
看着孩子年幼,对于丈夫的行为,小芳选择了隐忍。直到2021年3月16日晚,小芳与丈夫争吵并打架。小芳说,随后,她一怒之下回到娘家,之后再没回过马家,也没有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直在外打工挣钱。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无监护能力而自身又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情况下,才对未成年人有相应的抚养教育义务。
本案原告作为祖父母,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基于血缘亲情关系,在儿子儿媳外出务工期间照顾孙子女,既符合原、被告当初共建幸福、和谐家庭的初衷和美好愿望,也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相互关爱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应当给予倡导和表扬。
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马某某的权利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要求被告小芳承担相关费用一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小芳认为,其对小慧没有抚养义务,鉴于小慧系被告马某某与他人所育,小芳依法应只承担原告代为照管小聪、小超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的一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1年以前,小芳不定期向原告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应视为小芳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2021年3月16日,小芳与马某某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于同年3月17日便回到娘家。此后,小芳未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法院依法确定小芳向原告支付其代为照管小聪、小超的抚养费的期间为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共计16个月。
原告提供了缴纳教学用书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的凭据,在2021年3月后,为小聪、小超缴纳费用合计4801.3元,小芳承担一半即2400.65元。小聪、小超居住学习期间,原告支付了生活费、房租费,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法院依法计算小芳应当承担总费用的一半即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