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亮(化名)出生于1988年,大专毕业后从山西省到陕西省谋生,在西安市长安区的小江村开了一家小超市。他的姑姑和姑父在附近做蔬菜生意,一家人互相照应。
2018年6月30日下午1:00多,崔亮接到姑父的电话,得知有人砸了姑姑家的菜店。但等崔亮赶到时,闹事的人已经走了。
事情的起因是一位买菜的大爷想要新鸡蛋,但菜店店员当时在忙,就让大爷拿前一天的鸡蛋,大爷对此不满,二人因此发生了口角。大爷的儿子卢某听说了这件事,就带人来店里理论,还砸了东西。
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崔亮父子带着礼品找到卢某,当面向他赔礼道歉。但卢某坚持要求涉事的店员出面,而店员担心遭到报复已经回了老家,双方的和解因此不了了之。
当天下午5:00多,卢某又带了四名男子来到崔亮的小超市。由于当时父亲、媳妇以及两个年幼的孩子都在超市后院,崔亮恳请对方离开,但对方并没有理会。慌乱之中,崔亮跑到后院拿起了菜刀,超市的视频记录下双方扭打的场面。
打斗结束后,对方受伤的人去了医院,崔亮父子被警方带到派出所录完口供之后,就被放回了家。
2018年8月中旬,受伤者通过派出所提出要求,要崔亮赔偿医疗费。崔亮则认为自己出于自保的行为没有错,拒绝赔偿。9月中旬,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崔亮拘留了三十七天。2019年初,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崔亮提起公诉。
崔亮这时才了解到,卢某一行人中有两个人受了伤,其中一人的脸部有一条长约八厘米的刀痕,另一人的右侧腹部有长约十五厘米的刀伤,二人的鉴定结果均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官审理发现,崔亮用来还击对方的工具是一把菜刀,恰恰是这把菜刀导致了二人轻伤二级,因此认为崔亮的行为有不当之处。对此崔亮辩称,当时一家人刚吃完饭,菜刀就在案板上,因为时间紧迫,他顺手拿了样东西自卫,并没有想太多。对方拿起东西砸向他,他这才拿刀伤了人。
法官认为,对方上门寻衅滋事是事实,但是公民在人身和财产遭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选择更合理的自保方式。
方弘: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判断崔亮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崔亮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从法律上要怎么判断?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于正当防卫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要求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发生,并且这种不法侵害行为还必须要具备现实性、不法性与侵害性。
现实性,即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能是主观臆想的,若不是现实存在的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则可能构成假想防卫;
不法性,即侵害法益的行为必须是不法行为。通俗的讲,就是要用“正义之举对抗不正义行为”,当然对于不法行为的防卫不限于被侵害人本人进行,对于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第三人同样也可以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进行防卫;
侵害性,简单理解就是只要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此处不需考虑不法侵害行为的主观层面,即不用考虑侵害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所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尚未结束才能进行防卫。对于“尚未结束”的判断,应当以一般人理性立场站在行为人行为时的角度去进行判断。发生在2018年,被誉为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昆山龙哥被反杀案”中就涉及对“尚未结束”的具体判断。
如果不符合时间条件而进行防卫,则属于防卫不适时,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行为之前属于事前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属于事后防卫,对于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则可构成故意犯罪,主观上是过失的可构成过失犯罪,没有故意与过失的则属于意外事件。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于不法侵害人本人或共同犯罪人进行,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4、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防卫人应当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意思。
结合案情,崔亮涉案行为是为了对抗正在发生的上门、打砸等现实不法侵害行为,初步满足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李二权律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也有其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刑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也即,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就构成“防卫过当”。
结合本案案情,施害者卢某带了四名男子到崔亮的小超市寻事,崔亮先恳请对方离开,但对方并没有理会,慌乱之中崔亮拿刀自卫,寻事者并不畏惧,开始打砸,在被驱赶出超市后继续实施不法行为。由此看来,施害者显然对崔亮及其家属构成了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所以崔亮的自卫行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案情介绍,在纠纷过程中,施害者中一人摔倒后,崔亮仅是踢了对方两脚就返回,没有继续追赶,从短视频中也可以看到,崔亮本人的防卫行为是比较克制的,其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而且,崔亮涉案持刀行为只是造成不法侵害者二人轻伤的后果,也未造成重大损害。所以,崔亮涉案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方弘:2022年2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崔亮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虽然崔亮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不法侵害二人轻伤的后果,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何看一二审两个不同的判决?
李二权律师:对于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前后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当结合正当防卫制度背景及当时的司法环境整体考量并评价。
自1979年起,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的嬗变过程:
首先,1979年刑法(即79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中首次出现正当防卫的规定。
其次,1997年刑法(即97刑法)第20条规定,在正当防卫制度上做出了重大修改,但部分规定仍然模糊不清,制度落实层面出现较大问题,以至于司法实务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极难。
后来,“刺死辱母者案”、“昆山龙哥被反杀案”等一系列涉正当防卫案接连发生,引发了全国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热议及反思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其中明确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要求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进一步明确了在面对危及人身的严重暴力犯罪时,允许进行无限制正当防卫的国家态度。”
同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根据指导案例的分析,毋庸置疑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基本认识发生重大变化。
本案发生在2018年6月,正处于全国对正当防卫制度反思的阶段,在此之前,发生了著名的“刺死辱母者案”,之后还发生了“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当时全国大部分司法机关均不敢主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也就导致许多正当防卫案件被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
我们可以注意到,本案的一审判决做出时间是2021年4月,此时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规定已经基本完善,一审法院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仍然对崔亮做出“定罪免罚”的判决,虽然从量刑上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崔亮涉案行为的部分肯定,但这份“留有余地的判决”也可证明一审法院的司法担当有所欠缺。
二审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前提下,依法认定崔亮构成正当防卫并改判其无罪,正是司法机关敢于纠错、公正司法的具体体现,也符合我国审判程序“两审终审制”的制度初衷。
李二权律师:在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的会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被不法行为所侵害,面对不法侵害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应对。
首先,需要考虑能否尽快安全的离开冲突、矛盾中心,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如果无法离开,则可以考虑采取报警或向他人求助的方式;如果现实不法侵害确实紧迫,也要敢于采取符合限度的正当防卫措施,以应对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现实侵害确实无法对抗,可以先保全自己的生命,事后再追究施害者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我作为律师给大家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应当如何应对的建议。
方弘:只是因为要买个新鲜鸡蛋却闹出了官司伤了人。古语说:“一言折尽平生福。”说话的存心、态度、方法都是学问。尤其是服务行业,店员如果能对每一位顾客报以笑脸,让人如沐春风,说话好听的话,老人家就不会生气。而老人家如果能做到得饶人处且饶人,因为量大才会福大!那么,这个小事就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