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伤霸凌者的少年,他是受害者还是罪犯?这个问题在近日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小蒋,一个15岁的初中生,在学校厕所遭到15名同学的围殴,为了自卫,他拿出一把折叠刀刺伤了3名对方。结果,他被以故意伤害罪刑拘,并被羁押了336天。直到一审法院以正当防卫为由判决无罪,他才重获自由。但检方不服提起抗诉,并在两年多后才撤回。小蒋申请国家赔偿后,吉首市检察院作出决定:赔偿小蒋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38.24元;赔偿小蒋精神损害抚慰金68769.12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道歉。然而,小蒋并不满意这份赔偿决定,他向湖南省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吉首市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并依法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误工损失共计330万余元,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这起案件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在校园霸凌事件中,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学校应该建立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霸凌行为;家庭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社会应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公平正义的环境。其次,在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该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证据。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小蒋属于正当防卫无罪有充分理由:小蒋面对多名暴力攻击者处于孤立无援状态;小蒋使用折叠刀是事先未有预谋而是临时取用;小蒋没有主动挑衅或报复而是在遭受殴打后才反击
然而,检察机关在一审判决后提起抗诉,并在两年多后才撤回抗诉,导致小蒋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制定了本法。本案中,小蒋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而造成小蒋损害的行政机关——公安局,则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也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公安局在执行抓捕任务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未经审查就将小蒋带回派出所,并对其进行了殴打等暴力手段,导致小蒋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失。这些行为明显构成了对小蒋合法权益的侵犯,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院发布的《最新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并载明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如果不予赔偿或者不满意决定结果,则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属于刑事案件,则可以直接向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管辖该案件执行地区基层人民院提起诉讼;如果属于非刑事案件,则可以向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管辖该案件执行地区基层或者中级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自己主张;最后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赔偿以及如何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期间涌现出了许多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体现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保障人权、救济私权、规范公权等方面的进步和成效。本文从网络上搜集了一些国家赔偿的案例,以便对国家赔偿制度有一个更加直观和全面的认识。
首先是秦德义、李宁静等人申请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1,这是目前能够确认的最早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也是全国首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因错误执行而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案。该案中,衡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了一份伪造的借款合同,导致秦德义等人被扣押财产共计价值约30万元,并遭受精神压力和社会歧视。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不久,秦德义等人就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并于同年4月获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约40万元的赔偿决定。该案体现了《国家赔偿法》保障受害人依法享有国家赔偿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和制度价值。
其次是王建中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该案中,王建中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近八年,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服刑期间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1995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王建中无罪释放,并于同年4月作出向王建中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约50万元(其中包括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决定,并在王建中所在地召开会议公开道歉并当场给付赔偿金。该案明确了刑事赔偿案件中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恢复名誉。
以上是我从网络上搜集的一些国家赔偿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和成就,也可以看到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保障人权、救济私权、规范公权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我认为,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措施,它不仅能够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尊严,还能够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滥用权力,提高公信力和威望。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继续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和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司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