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今日热搜榜

什么是正当防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案件再审判无罪

频道:欧美电影 日期: 来源

案情介绍:被告人尹某和关某因工程竞标一事发生矛盾,2016年7月31日18时10分许,关某联系魏某等多人到尹某经营的配货站与其理论。关某和尹某两人见面后发生争吵,关某先动手殴打尹某,后魏某等多人围殴尹某,在围殴厮打过程中尹某用折叠刀将魏某腹部刺伤。经鉴定,魏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并评定为Ⅸ级伤残。案发后,尹某报案,并于2016年8月2日在医院接受讯问。

一审法院观点:被告人尹某在自家经营的货站遭到关某、被害人魏某等多人不法侵害时,其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是,防卫的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被害人魏某等人在殴打被告人尹某时,其侵害程度尚未达到严重危及被告人尹某人身安全的程度,被告人尹某在此情况下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被害人重伤并九级伤残,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审法院观点:无限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该暴力犯罪应达到足以危害防卫人生命安全的程度,具体到本案,上诉人魏某等几人先行对上诉人尹某进行殴打,但综合本案实际及给上诉人尹某造成的伤情,魏某等人对尹某的不法侵害未达到明显威胁其生命的严重程度,同时因上诉人尹某持折叠刀所实施的防卫行为给魏某造成了重大损害,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上诉人尹某所实施的防卫行为不能认定为无限防卫,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认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关某一方人数众多,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尹某实施压力令其退出竞标。关某等人对尹某实施围逼殴打的同时,尹某已经持刀进行过言语制止逼其离开,但关某等人仍继续围逼殴打尹某并欲强抢刀具。在此过程中,尹某持刀刺中魏某一刀,虽致魏某重伤,但尹某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尹某构成正当防卫,故应改判其无罪。

首先,案发时尹某在自己经营场所也是自己住所,面对着关某等6人的辱骂、围堵和殴打,上述事实证明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和时间条件;其次,尹某为了摆脱现实紧迫的危险,借助了折叠刀增强防卫能力。在尹某被多名不法侵害人围堵在三面为墙体,无窗户、门等脱逃出口的炕上且发生殴打时,关某等人对着尹某头部等要害部位,同时魏某意图夺刀,更引发了尹某的心理恐慌,其用刀挥刺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刺中多名不法侵害人中的一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和对象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某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本案中,尹某的货站地处偏僻,发生殴打时尹某被围堵在三面为墙体,无窗户、门等脱逃出口的炕上,不法侵害人中有人使用工具,有人上来抢夺尹某手中防卫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后经鉴定尹某面部、眼部被殴打至轻微伤。尹某当时借助折叠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且尹某第一次打开折叠刀警示喝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未果后,也未持刀伤人。对方不法侵害没有停止,尹某为让自身摆脱面临的现实危险,脱离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性,其持刀挥刺反击也是实际需要,并在尹某明知自己刺伤1人的情况下,其停止了继续持刀挥刺的行为。所以就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来看,尹某持刀挥刺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上,尹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正当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